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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主动救助刑事被害人 2012-9-26

  • 来源:法制网北京9月25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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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不仅仅是被害人向法院申请救助,很多情况下是法院主动提出救助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沈亮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

  据介绍,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通过深入了解案情,综合考虑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实际民事赔偿情况、刑事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等因素,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主动提出救助意见,及时发放救助款项,帮助被害人解决基本生活面临的困难,抚慰其受伤心理,从而保证了案件依法公正处理。

   

     如被告人张某、赵某抢劫一案。被害人罗某遭遇抢劫时头部受重创,经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呈植物人状态。二被告人无固定收入,无赔偿能力。被害人罗某的父母也早年离异,罗某与母亲相依为命,为救治罗某,其母亲及亲属花费40余万元,几近倾家荡产。了解到被害人家庭的困难后,承办案件的法院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在案件判决的同时,为被害人罗某送去救助金,并积极联系当地有关部门,把罗某一家纳入特殊困难救助范围,办理了最低收入保障,帮助罗某的母亲联系解决了一份工作,案件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