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9月11日讯《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获正式通过。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今天表示,规定将强化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情况的监督,纠正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督促依法及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进而监督依法行政。
据王守智介绍,近几年,国土资源部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一直在高位运行,多是围绕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重要财产权利的行政争议,具有涉及人数多、财产数额大等特点。
“个别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于种种考虑,拒不履行或无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使行政复议制度无法真正落实。” 王守智说。
他表示,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内部纠错以及权利救济等重要功能,并在国务院部委中最先出台了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监督制度,特别是规定对行政复议的执行和监督检查作出了明确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确认违法、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等多种决定,这些决定既有针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作出的复议决定,也有针对行政复议程序作出的程序性决定。”王守智表示,规定主要侧重对前一种类型的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履行,但在实际工作中,为切实保护申请人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管理秩序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有时需要暂停复议决定的执行。“考虑到中止履行有申请人、被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有行政复议机关根据某些特定情形直接决定的两种情况。”王守智说,规定对依申请中止履行、直接决定中止履行等情形进行了区分。
王守智说,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是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行为的一种依法监督方式,一旦作出就会产生法律约束力,被申请人必须依法及时全面履行。
规定明确,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和下一年度各项评优资格的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建议人事、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