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社会正处于前所未有的转型时期。一方面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另一社会矛盾也在不断升级。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相争,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也在发生着急剧变化。伴随着这一变化,“群体性事件”这个极具政治敏感性的词语却频频的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以前这类事件在我国极少发生,但近年来,却呈现迅速增长态势。
社会中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必然会带来一系列其他社会现象的连锁反应,由此也对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类事件如何预防,发生了如何处理,怎样的处理方式给合理等。同样在界也引起了不少学者对这一社会现象的深入思考。
首先回顾一下我国今年来发生的几起具有代表性的群体性事件:
重庆万州事件
安徽池州事件
四川大竹事件
为加快案件侦破和做好群众疏导工作,大竹县立即成立了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事件处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做出了具体工作安排。16日下午,在得知有关情况后,达州市委书记李向志、市委副书记、市长罗强高度重视,对事件的处置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迅速组织精干警力,加快侦破进度,尽快查明真相,并坚决依法处理。二是做好死者善后及其亲属安抚工作。三是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对群众反映的干警违规参与该酒店经营问题进一步开展调查,并依法严肃处理。同时,指派市委副书记胥健,常委副市长邓宏志立即赶赴现场,指挥事件处置。
目前,经过省市县公安机关、纪检部门的初步侦察和调查,涉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刘持坤(系莱仕德酒店员工)已被刑事拘留,涉嫌违规参与该酒店经营的民警徐达祥已被部门“双规”。 (来源:新华网)
瓮安事件
一、6.28打砸抢烧事件发生的诱因
二、处置经过
第一阶段:瓮安县消防大队出警经过
鉴于当时的紧张局面,犹永忠教导员指挥官兵下车携带水带、水枪,耐心说服围观人群,穿过人群,利用公安局大楼前的室外消火栓灭火。当官兵们铺开水带,准备连接消火栓时,数十名不明身份人员开始袭击消防官兵,有的从消防官兵手中抢水枪水带,并用斧头将水带砍断,有的用斧头砍击消防官兵的头盔,有人用石头、砖块等砸向消防官兵,使部分官兵受伤,战士刘彬琦眼角被砸破,王冠左脸被石块击中,牙齿被砸断一颗,三名战士的头盔被砸裂。由于现场态势非常危险,犹永忠教导员带领官兵被迫向消防车靠拢。 就在这时,一辆位于人群中且紧靠中街易燃建筑群的警车被不明身份人员点燃,如不及时扑灭,一旦爆炸,伤亡惨重,并容易引燃周围易燃建筑群,造成火烧连营的大火,后果不堪设想。犹永忠教导员下令迅速对燃烧的汽车进行冷却灭火,并稀释地面流淌出来的汽油,及时将火灾扑灭,避免了一场灾难的发生。此时,现场形势急剧恶化,大量不明身份人员将两辆汽车抬进县公安局大楼一楼大厅进行焚烧。犹永忠教导员立即组织官兵到大楼前,劝说围观的群众,告知大楼被大火长时间烘烤,随时有可能倒塌的危险,为了他们的安全,要他们赶快离开大楼,部分群众经劝说离开了公安大楼,但是一群不明身份人员大声叫嚣地招呼同伙:"打消防队的,打消防队当官的"。并对官兵大打出手,用砖块、石头、棍棒、砍刀等凶器袭击大队官兵,教导员犹永忠来不及躲避,头盔被一斧头砍烂掉到地上,面部、头部、胸部、腰部被多块砖头击中,满脸鲜血直流,最后不法分子还将他推到在地,不停用脚在他身上的踩踏,使其当场晕死过去。其他12名官兵也被冲散围打。手无寸铁的官兵面对不法之徒的棍棒、砖块石头和拳脚,保持了极大的克制和忍耐,没有一名同志还口还手。看到这种情况,在场许多具有正义感的群众大声对他们说:"你们不能打消防兵,他们是为人民群众办好事的",并自发的组成人墙把消防官兵挡在身后,让干战撤出人群,但不法之徒并没有停手,对相互搀扶撤退的官兵继续扔砖块、石头、棍棒。在此次袭击中13名官兵不同程度地受伤,其中犹永忠教导员头部、腰部等全身多处受重创。中队指导员黄卫、上等兵舒成波被拳头、石头猛击面部、头部,背部被刀背砍伤,嘴角出血,身体多处受伤。三名同志当时就被其他官兵送往医院治疗。鉴于救援受阻,现场十分混乱的情况,瓮安县消防大队官兵被迫撤出现场,退回大队待命。
第二阶段:增援阶段。
第三阶段:扑灭县委、县政府办公大楼火灾。
29日3时左右,2000余名武警部队官兵、800余名公安干警集结完毕,总指挥部下令开始行动。3时30分,广场、道路基本清理完毕,但仍有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巷道投掷石块袭击清场官兵和民警,周晓东支队长陪同州公安局常国旗局长等领导冒着被石块砸伤的危险,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在第一时间到达火灾现场,下令参战官兵迅速开进。消防车辆在进入现场的途中,仍受到阻挡和石头的袭击。
所有力量到场后,前沿指挥部立即下达作战命令,部署作战任务,第一、迅速进行火情侦察;第二、对县政府大楼房间进行逐间搜索,实施救人;第三、迅速扑灭余火。
瓮安大队立即成立两个火情侦察小组,第一小组由瓮安县消防大队大队长贺乾冲带队从县政府左侧一楼到六楼进行火情侦察和搜救被困人员,另一小组由瓮安县消防中队中队长刘家良带队从县政府的右侧一楼到六楼进行搜救。搜救队员利用最短的时间对县政府大楼的每一个角落,每一处可以藏身的地方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搜查,县政府大楼一楼左侧基本烧毁,12间房还存在余火,无人员被困和易燃易爆物品。县委大楼整栋大楼全部烧毁,屋内楼板已完全垮塌,余火仍然较大,在县委大楼前发现一名严重受伤人员,指挥部命令立即将受伤人员抬出交给武警部队。
福泉消防一中队出两支水枪,一支对县政府大楼一楼办公室的余火进行逐间扑灭,另一支对地下室车库灭火,于4时10分左右,政府大楼余火全部扑灭。福泉消防二中队负责扑救县委大楼火灾,出一支水枪对县委整栋大楼的余火进行逐间扑救。由于燃烧面积大,时间长,外墙随时可能倒塌,为防止不必要的伤亡,指挥部下令只从外部消灭余火,经过一个半小时的扑救,县委大楼火灾于5时10分全部扑灭。
都匀市消防大队使用公安大楼前消火栓,对两辆水罐消防车供水,确保了火场不间断的供水。
第四阶段:调整力量,周密部署,充分作好灭大火准备。
一是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立即成立"6.28"突发事件灭火救援前沿指挥部,总队参谋长赵音强任指挥长。前沿指挥部下设六个工作小组,灭火救援组主要负责扑救火灾事故和处置化学灾害事故,并完成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通讯联络组具体负责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确保救援现场前后方通讯畅通,上级指示精神能及时传达。医疗组负责一旦出现受伤人员,及时有效地予以处置,对一时不能处置的,应及时送医院予以救治。信息组具体负责现场信息资料收集、整理以及资料的上报和发布工作。后勤保障组主要负责参战官兵住宿和饮食保障,对到场的装备及时清理,并及时调集所缺的器材装备。重点单位防火组主要负责通知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加强警戒,一旦发生事故及时报告。
二是充实作战力量,补充器材装备。调集总队全勤指挥部人员赶赴现场参与指挥,并调集贵阳市消防支队20名官兵、1辆大吨位水罐消防车、1辆大吨位水罐泡沫车、1辆特勤消防车作为机动力量部署在福泉市境内待命。同时还对到场的器材装备进行清理,及时补充卫星电话、对讲机等通讯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
三是调派精干力量,保卫总指挥部的安全。"6.28"事件现场总指挥部设在县武装部,县武装部内有一弹药库,一旦被不法分子攻击,后果将不堪设想。
四是研究作战方案,做好灭大火打恶仗的准备工作。针对瓮安易燃易爆场所较多的实际情况,在瓮安大队待命的消防官兵认真熟悉了瓮安县城道路交通水源情况、重点单位灭火救援预案,并对特殊环境下灭火战斗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对全县要害部位特别是易燃易爆场所人员的值班及固定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熟悉和检查。
(来源:凤凰网)
以上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国人深刻的思考,在政府和国家的利益与公民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如何处置,如何寻找出一个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能行得通的法案,成了国人讨论的热点问题,以下简单的介绍一下对于群体性事件国人都有哪些思考,都形成了那些观点:
一、法律层面
(一).群体性事件的法律界定
在国外,一些学者将“群体性事件”称之为“集群行为”或“集合行为”等,认为它是“在集体共同的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情绪冲动”。有的学者认为,“集群行为是自发产生的,相对来说是没有组织的,甚至是不可预测的,它依赖于参与者的相互刺激。”通俗地讲,“群体性事件”可以理解为由同类个体组成的整体,因为共同的要求,对社会造成的不平常影响的事情。
在我国,由于受不同时期的政治环境和经济、社会因素的影响,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也不尽相同。在建国初期称之为“群众闹事”、“聚众闹事”;80年代称之为“治安事件”、“群众性治安事件”;90年代称之为“突发事件”、“治安突发事件”、“治安紧急事件”、“突发性治安事件”;在21世纪初期称之为“群体性治安事件”。
目前我国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有争议,但一般认为是指具有某些共同利益的群体,为了实现某一目的,采取静坐、冲击、游行、集合等方式向党政机关施加压力,出现破坏公私财物,危害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
二.群体性事件的法律评价
有关部门统计显示,1993年我国发生社会群体性事件0.87万起,2005年上升为8.7万起,2006年超过9万起,并在2007、2008年度一直保持上升势头。现阶段,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多数被认定为人民内部矛盾。在法律视角下,我们更应该正确评价群体性事件。
1、消极评价:群体性事件动辄聚集几十人、上百人乃至上千人,以要求政府解决各种问题为由,或堵塞交通,或聚集在党政机关门口,干扰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或与维持正常工作秩序的人民警察公然对抗,或集体罢工、罢市、罢课。这些行为都严重妨碍了社会的正常运行,扰乱了良好的社会秩序,干扰了经济发展,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群体性事件发生后造成的社会秩序混乱,很容易导致政府管理失控,而这极易被心怀叵测者所利用,从而使问题升级,事件变质。
2、积极评价:现阶段,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社会冲突类型,绝大多数是经济利益冲突,与诸如宗教冲突、政治冲突、意识形态冲突等相比,是所有各种矛盾中最理性的,也是暴力程度比较低的。同时,群体性事件在初期阶段是可控的。初露端倪的群体性事件还有利于政府发现平时未注意到的深层次问题,也有利于群众释放情绪,起到“安全阀”的作用。另外,群体性事件因利益冲突而起,部分程度上可以认为是公民维权运动的一部分。从宪政思维的角度看,这是公民社会的发育、公民意识的觉醒、法治建设的发展及互联网成为公共领域等多种合力的结果。
三.群体性事件原因的法律解析
目前,群体性事件在我国正处于上升阶段,在其背后有着复杂的诱发因素与内在原因。主要表现为经济原因、社会原因和制度原因。在法律的视角下,可对其进行如下解析。
1、经济原因:改革开放进行了30年后,慢慢进入改革的深水区。深化改革和发展经济必然会触及特定群体的利益,如企业转制中的下岗职工群体,超过了社会的承受能力,下岗失业工人极有可能受到煽动而引发集会、游行、示威;城市拆迁补偿未及时到位,回迁日期遥遥无期,永迁地点不理想,生活设施不配套等原因,导致拆迁户与拆迁公司的矛盾激化。经济利益的重新分配触及一些人的既得利益,而法律没有有效地调整不同群体的利益冲突,保护弱势群体。一定条件下,这种利益冲突激化便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制度原因:玛丽·道格拉斯在《制度是如何思维的》一书中指出,制度具有“人”的特征,一种好的制度应该具有容纳冲突的能力,并且应该有制度化的方法解决冲突。在成熟的法治国家,群体性事件都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予以解决。例如,美国在伊拉克战争期间,数百万人走上街头游行示威,表示对战争的反对,而政府和警察对此不加干涉,这是因为这种群体性事件是在法律制度的规制下进行的,事件的发展趋势是政府和民众都能够预期并可控的。我国政治领域的改革正在逐步推进,面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更需要法律制度与政治制度的配套发展,方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四.群体性事件的法律规制
现阶段,我国在群体性事件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宪法、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信访条例》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从发生学的角度,对群体性事件的法律途径解决进行了规定。此外,还有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等部门规章。
而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我国现有的有关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法规中,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多,授权性、可行性条款少,还未形成一个从权利的设置、组成到行使、保护、规范的完整体系。
例如,工人要求发放拖欠的工资,由开始个别工人零星去要,到后来成群结队去闹,以致影响了单位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对工人集体行使追讨工资权利的运作程序,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另外,1989年制定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对公民的集会游行权利的行使,义务性规定大于禁止性规定,应该用“疏通”代替“筑坝”。
从我国当前的群体性事件分析来看,多数还是集中在法律方面的问题,或者说是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当前频繁发生群体性事件说明法律对于社会的发展略显滞后。
五.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化解
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群体性事件总能通过法律的途径圆满解决。而真正实现以法律的途径有效而公正地化解群体性事件,需要我们做如下努力:
1、完善法律制度:法律有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性,这需要不断予以完善。有效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我们在注重对整个法律体系进行完善的同时,更需要注重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有利于解决人们的后顾之忧,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群众基础,应尽快出台。另一方面要修订1989年出台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在该法明确规定公民行使相关权利的程序,彻底根治规则、程序缺失之痛。
2、增强法治意识:现阶段,公民法治意识的欠缺,使其遇到矛盾冲突时更易选择以群体性事件的方式解决。北京大学教授苏力在《送法下乡》中指出,群众在遇到矛盾事件时,更习惯将事件道德化,用好人和坏人的观点对事件进行分析,然后要求法律对此作出回应。因此,每一个公民都要注意自身法治意识的培养,提高法律素养,真正理解法律,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也通过法律途径尊重他人、尊重社会。
3、加强法律宣传: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除了自身培养外,法律宣传必不可少。《送法下乡》在调研时发现,某省对农民进行普法宣传的第一讲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加强法制宣传十分必要,一方面要掌握宣传技巧,首先向群众宣传和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宣传,力求催醒公民意识和公民权利的觉醒。
4、坚持依法行政:公权力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二、学者观点
群体性事件敲响警钟 学者建议保证民意诉求畅通
在出租车罢运事情后,
中国策2009之民策:【述】群体性事件敲响警钟
为何一些老百姓要选择如此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声音?很简单,他们找不到常规的说话渠道
记者刘科发自北京 对于贵州省瓮安县原县委书记王勤来说,今年的
当天,一场突如其来的风波使全世界的目光都聚焦到瓮安这个小城。从下午至次日凌晨,瓮安县部分群众因对一名叫李树芬的女学生死因鉴定结果不满,聚集到县政府和县公安局,引发大规模人群聚集围堵政府部门和少数不法分子打砸抢烧突发事件,县公安局、县委和县政府大楼等多间房屋被毁,数十辆车辆被焚。
由于处理群体性事件不力,王勤成为今年首位因此引咎辞职的地方官员。
多起事件震惊全国
自瓮安事件后,2008年的群体性事件接连发生。
堪比“孟连事件”的群体性事件远不止一起。
一个月之后发生的“陇南事件”更是震惊中央。
继陇南事件后,今年11月份,重庆、甘肃、广东等地,又接连发生多起群体性出租车罢运、冲击党政及公安机关的事件。
改革关键期的矛盾突显
虽然媒体频频以“群体性事件”概括类似事件,不过,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系主任毛寿龙坦言,目前学界对此“还没有一个共同认可的定义”,“大概指的是以群体形式出现的非常态的事件”,而过去常以“骚乱”来代替类似提法。
尽管没有准确的认定标准,但从公安部在
2004年,国务院委托专家完成了“中国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策研究”的报告。
风险社会的转型成本
按照“转型期突发事件”的说法,中国最早的群体性事件可以追溯到30年前。1979年上半年,广东发生了群体性偷渡外逃香港的风潮。仅1979年1至5月,广东省偷渡外逃人数高达12万人,逃出的近3万人。如此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引起了中央的关注,并得到了得当的处置。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群体性事件呈现出事件数量增多、涉及面广、规模不断扩大、参与人数多、行为越发激烈等特点。学者胡鞍钢曾根据政府公开资料统计,1994年后,全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呈现出不断增多的趋势,“1995和1996年增长速度在10%左右,但1997年后迅速加快,1997至2004年期间的年均增长速度高达25.5%。”这些数据充分反映了近十年来群体性事件的快速增长态势。
而2005年发表的《社会蓝皮书》表明,从1993年到2003年间,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增加到约307万。
爆炸性数字的背后是社会问题和矛盾的日益突出。2003年发生在湖南省嘉禾县“株连九族”式的野蛮拆迁事件更是官民争利的典型,在该县政府门前张贴的一则标语“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更是成为当年的流行语。
针对近些年来的群体性事件的集中爆发特点,中央党校党建部主任王长江认为,“现在中国进入了风险社会时期,突发事件易发频发。受全球化的影响,简单的突发事件容易演化成复杂的群体性事件,并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扩散到整个社会甚至国际社会。”
群众利益诉求反馈不畅
那么,为何一些老百姓要选择如此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声音?其实很简单而又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他们找不到常规的说话渠道。”毛寿龙这样理解。在他看来,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性原因在于“个人无法找到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
有关研究表明,群体性事件往往直接起源于群众利益被侵害。毛寿龙就认为,群体性事件凸显出来,是因为“中国这一阶段也是产权、利益关系不明确的阶段”。在他看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包括土地等在内的财产“越来越值钱”,但财产的产权、利益关系不明确的局面未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变,侵害群众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
对于改革开放以来群体性事件的流变,最早提出“潜规则”一说的知名学者吴思也有独到的看法。他认为,群体性事件是在调整利益边界。“以前的争执主要发生在税费的边界上,后来取消农业税,基层政府更缺钱了,于是重点转向土地伸手。农民的土地产权边界一向模糊,最近几年群体性事件很多是围绕着土地权益。这种收益没说不是农民的,但也一直没说是农民的。这种模糊地带最容易出事。”
王长江认为,多数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尽管有偶然性因素,但根本上还在于群众利益诉求遭遇体制性迟钝,“其合理诉求的表达、反馈渠道不畅,长期得不到地方政府党政部门的有效回应,以致干群矛盾、商民矛盾持续累积,最终酿成冲突和对抗。”
中央开始垂训“县官”
当然,有些转变正在地方官员的层面悄然发生。
对于河北省元氏县县委书记李义增来说,这个冬天,他的“学习任务”非常紧。
不仅李义增一个人很忙,11月份,全国2000多个县委书记都很忙。按中共中央要求,从
正是因为群体性事件矛头往往指向与群众有直接利益冲突的基层政府。在此背景下,迅速提高基层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和水平,避免新一轮与群众利益相关的改革政策在基层被虚化、异化,已经成为中央高层越来越重视的一件事。
王长江对此深有同感,他认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分地域不受经济条件所限,已经具有极强的普遍性,所以急需中央对地方官员“垂训”改变思想。
毛寿龙也认为群体性事件频发已经敲响警钟,“随着我国经济深度转型,社会阶层逐渐分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因分配不公、利益调整失当引发群体性冲突,已经威胁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基层政权的稳定。”
【策】化解情绪的根本方法是民主
国际先驱导报文章 纵观今年以来影响重大的群体性事件,群众诉求渠道不畅,特定群体代言人缺位,调节机制缺失,成为引发冲突的主要诱因。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疏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和破除体制性的梗阻呢?
毛寿龙(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系主任):
群体性事件的处理非常棘手。首先要平息事件,减少由于打砸抢等暴力行为造成的损失,恢复法制社会的秩序,这是必须的。然后再来调查是哪些问题导致的。
目前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问题就是沟通渠道不够,官民对话渠道必须畅通。我们总希望把民意引导到正规的渠道来找政府,但是这么多层级,往往要推诿扯皮;另外信访系统本是专门沟通的渠道,却被人为地堵塞了。
对地方政府来说,应该在权责许可的范围内,发展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上级部门应该特别支持基层做这样的尝试。这不仅对执政环境有好处,更重要的是解决执政党面对的新问题,对整个党都是有益的。对于人民群众来讲,还是要比较理性地表达自己的诉求,要有成熟的法制观念。当然,我们的司法本身就是有欠缺的,百姓的合法诉求得不到回应,这些必须要纳入改革的轨道。
王长江(中央党校党建部主任):
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是有一个过程的,政府应该在萌芽期就着手解决,以人为本,悉心听取群众的意见,与百姓沟通,排解百姓的困难。
非利益直接相关的群体性事件更值得重视,这是一种情绪化的东西,是一种对地方政府和执政党的不满,这种不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一些群众觉得自己已经不是权力的主人所造成的。如果是利益直接相关的事件只要处理好利益分配就可以了,可是非直接利益相关的事件是出于一些群众的情绪,比如他们感受不到正义与公平,他们就要发泄,如果带有普遍性的话,就说明执政权威受到怀疑了。化解这种情绪的根本方法就是民主。
至于群体性事件爆发后怎么办,那就需要拿出一套方案来,如果已经发生了群体暴力行为,就涉及危机处理了,处理的度上要把握好,不能过激。(来源:扬子晚报 实习记者 刘旸/采访整理)
目前出台的一些相关制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通知
(宁党办[2003]46号
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重视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坚决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群众路线,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实际困难
3、继续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积极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4、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法搜 www.fsou.com 推荐)
二、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 已经
社会中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必然会带来一系列其他社会现象的连锁反应,由此也对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类事件如何预防,发生了如何处理,怎样的处理方式给合理等。同样在界也引起了不少学者对这一社会现象的深入思考。这类问题的解决还有待政府和公民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