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官员问责回顾
——高官落马后的各方反思汇粹
整理、收集 李小龙
官员问责成为近些年国内的一大热点问题,它为我国的行政机制改革,尤其是官员责任的追究机制的探索提供了一种新的模式,对各级官员无论是在舆论还内心都在逐渐形成了一种近乎有形的压力,从而构成一种有力的监督方式。我们此处所收集的是近期所发生的一些有关官员问责的一些报道和各家的部分观点,以作为此种制度在我国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缩影性的视窗,供大家观摩和思考,以期引起大家对对此重要制度探索进程的进一步关注。
随着社会的领域分化,政府被归入公共领域当中,成为公共领域中的基本构件。因而,政府也往往成为人们注意力的焦点。关于如何构建和改造政府的方案一直在继续研究和讨论着,但在任何一种方案中,都必然包含着关于政府责任的规定,要求政府负责任以及能够承担起责任,是一切理论和实践方案的共同追求,是各国政府所为之奋斗的目标。刚刚过去的九月被戏称为“黑色九月”2008年又仿佛被称为“行政问责年”,究竟为何这样称呼?据哈尔滨日报
9月11号,四川巴中市政府办公室的三名工作人员因为三个字丢了官,因为他们两天前在中秋节放假通知里把中秋节写成了端午节,这事迅速被传至网上,引起了热议,很快,这三人就接到了问责通报后被免职。
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张毅,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党组书记李志国也被免去党内外职务。
9月21号,四川省剑阁县人事局长曹正直被免职,原因是两天前,曹局长请人吃饭付帐时,与卖酒老人发生口角,曹正直当场打了卖酒老人两耳光。
最近一系列官员被免职,都是由公共事故频发造成,从而出现了一个问责高峰。”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副院长刘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系列的官员问责,对目前中国官场冲击相当大。
“这也说明我国的官员问责制度更加严格了,比以前更加到位、更加严厉。”刘春说。
他同时表示,近期一系列的公共安全事件的集中爆发,揭露出有些地方官员严重失职的行为。“应该严查引咎辞职官员背后可能的腐败渎职问题。”
2008:行政问责年
从山西襄汾尾矿库溃坝到三鹿奶粉事件,再到深圳龙岗区大火和登封市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本月公共事故集中爆发,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影响,也至少引发了导致19名有关高级官员引咎辞职或遭免职问责。
“这个9月是某些官员的黑色9月。”刘春说,22日,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成为9月因一系列安全事故去职的官员中又一名正部级官员。”
他认为,过去官员引咎辞职是个新鲜事物,大家感觉比较新鲜,一些官员不能接受,而现在已经成为一种常态。
“制度化的严格,严肃的追究制度,问责官员目前已经成为一种制度,而且也形成了一种惯例,只要有公共事件发生,必然有官员承担责任,主动辞职或者被上级政府免职。”刘春这样描述目前我国的官员问责制度。
实际上,早在2002年中央颁布实施的《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就对领导干部引咎辞职作了明确规定。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第四章第十四条就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两年后,
随着近些年越来越多的官员被问责和引咎辞职,它正在成为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受到各方都在热烈讨论的问题,它也在走上制度化探索的道路,实际上,从这种现象在中国一出现,就已注定它将走上制度化的不归路——
事故问责风暴惊醒"太平官" 期待引咎辞职常态化 (民主与法制时报)
人们都知道,5年前的
和前次的短暂任职经历一样,孟学农在山西省长任上的时间不长,从
孟学农今年59岁,离正部级退休法定年龄65岁还有6年时间。孟学农引咎辞职后,坊间不少人对他表达惋惜之情。
网友叶乐盛说,孟学农的辞职值得尊敬,他做出了一个好榜样!“显现出了中国的官员不是只做官而不用担责的平安官。他有职、他有权但同样有责,如果在你的责任内出现问题就要向你问责,甚至引咎辞职。”
事实上,在中国现有的干部管理体制中,引咎辞职早已不是官员的一种随意行为,早在2004年颁布执行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对什么情况下官员应该“引咎辞职”就已作了明确规定。
《暂行规定》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的,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包括: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等等。
在舆论看来,发生在
就在同一时刻,北京密云县县长张文因元宵灯会踩踏事故引咎辞职,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因吉林市中百商业大厦特大火灾事故引咎辞职。
也就是从这一次比较密集的引咎辞职动作之后,“引咎辞职”一词逐渐成了媒体使用频率较高的热点词汇,为国人所熟知。
与马富才辞职一样,孟学农辞职,在中国干部管理体制中,是又一次影响深远的里程碑事件。
引咎辞职者的反思是问责制度完善的另一种保障(新京报)
在“三聚氰胺牛奶”事件中,“问责风暴”再次刮起。这是近年来继非典、开县井喷和北京密云踩踏事故之后,中国政坛掀起的新一轮“问责风暴”。
当然,虽说是“风暴”,这一切也并非“无章可循”。从山西襄汾溃坝案、河南登封矿难的问责,到深圳歌舞厅大火案、三鹿奶粉事件的问责,从孟学农引咎辞去山西省长,到李长江、吴显国去职,无不是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的有关规定进行的。
由于问责主体不明等原因,目前在一些地方还是存在着“千斤顶官员”,似乎无论发生了多大的事,受到社会多么严厉的指责,都能“扛着”,有些草草向公众道歉了事。显而易见,这些都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该抛弃的。关于这一点,公众的确从最近的“问责风暴”中看到希望,也借此希望这种政治问责能够日常化、制度化、透明化。简而言之,使问责成为一种政治文化。谈到引咎辞职或者如何建立起一种好的问责文化,我总会想起2003年8月发生在法国的一件事。由于一场突如其来的热浪,使法国许多老人在酷暑中死亡。事后法国殡仪部门透露了一个令人震惊的数字,这年夏天法国死亡人数比2002年同期增加了13632人,而死亡人数的增加主要就是酷暑所致。
之所以会在短短几天热死这么多人,而且是老人,自然和法国的气候有关。由于夏季通常并不太热,绝大多数法国人家里并没有安装空调设备,有的人家甚至连电扇都没有。不过,面对持续炎热的天气,法国卫生总局在危机期间的表现实在欠佳。当危机达到一定程度、医院和社会救助部门频频告急时,卫生总局等部门依然上报说“局面已经得到有效控制”。由此,卫生总局局长吕西安•阿本海姆不得不引咎辞职,成为这一危机中第一个下台谢罪的官员。
有意思的是,这位生于卡萨布兰卡的医学教授并没有一辞了之。不久后,阿本海姆出版了一本名为《酷暑———公共健康问难》的书。当然,就私心而论,这本书不乏阿本海姆为自己辩解的成分,此前我也曾在法国的电视辩论中亲见阿本海姆为自己如何开脱,而当地不少媒体也称他不过是“政治牺牲品”或者“法国度假文化的牺牲品”。当然,对于法国公众而言,重要的是阿本海姆在这本书里详细地分析了法国公共卫生体系中的种种不足,以图改进。
一个引咎辞职的官员,如果能够怀着公心,诚心诚意希望类似事件不再发生,而且不因自己的去职而忿恨政府与社会,我想,无论他们著书还是写文章,对这个国家都将是件十分有意义的事。毕竟,问责的完成,除了失职官员外,也包含对制度漏洞的问责。而下台官员的参与,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制度完善的另一种保障,因为每个人的声音都很重要。又毕竟,失职者对自己操作的机器为何失灵,总是最熟悉的。虽说“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但是在危机处理过程中,相较局外人而言,当局者总还是有更多的内情可以掌握,有更多的素材可以呈现。(熊培云北京 资深评论员)
中国政坛掀问责风暴 开启“责任政府”新航程(法制日报)
常态化的政府问责,必须以健全的问责机制为基础,通过立法确保各级政府部门和官员的权力始终处于一种负责任状态,杜绝任何行使权力的行为脱离法定责任机制的监控
九月的政坛,刮起了一股强劲的问责风暴。先是因“9·8”襄汾溃坝事故,孟学农辞去山西省长职务,副省长张建民也被免职;紧接着,国务院同意李长江辞去国家质检总局局长职务,河北省委免去了吴显国石家庄市委书记职务。从孟学农的再度辞职,到深圳“舞王歌舞厅”大火相关责任官员的免职;从河南登封煤矿事故后第二天市长被建议免职,到云南省阳宗海砷污染后行政问责制的立即启动,在事故集中爆发的9月,至少有19名高级官员引咎辞职或遭免职问责。(
责任是对权力的约束。如此大面积的问责风暴,势头超越了当初非典中行政问责的力度,不仅让社会见证了中央从严治官、为民负责的坚定决心,也折射出政府问责正在从个别化迈向常态化。对失职官员的迅速而果断的处理,更向社会,尤其是向官员传递出一个信号:法治社会里,每一起“人祸”都难逃追究!而这种“有责必究”信息的传递,势必会对约束各级官员手中的权力产生深远的警示效应。如果能够以此为契机,将政府问责进一步制度化、透明化和普及化,全程贯穿于日常的行政管理中,则善莫大焉。
现代法治政府,首先必须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法律控制政府的一个目的在于克服政府行为的无责任状态,把全部行政活动置于一种法律责任的基础之上,避免任意行政、滥用职权。因为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其行为是以整个社会为对象、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密切联系着公民的个人利益,如果政府行为可以随意实施而无需承担责任,就有导致整个社会陷入无秩序状态的危险。因此,法治政府的基石,就在于通过健全的政府责任机制,提高政府公务员的执法责任意识,实现政府活动的始终负责任状态。
从1997年以来,我国各地政府陆续展开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制及推行工作,着力将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机制引入行政管理中。但是从总体上看,我们在政府问责,尤其是高官问责上,依然缺乏统一而具体的操作标准,国家层面的依据分散在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当中,立法层次不高、不统一、不明确等问题较为突出,地方行政问责的规范也普遍存在刚性不足、可操作性弱等缺陷。在缺乏强有力的规则约束下,行政问责的法治化程度不高,其成效多取决于中央和地方的决心,以及社会的关注程度。这样导致的结果是,对一些民众极度关注的失职事故,往往问责力度较强,而一旦不受众人瞩目,则问责力度就显得疲软,或者是风头过后再对免职官员另外“委以重任”。如此,问责风暴就容易成为缓解民众情绪的幌子,而难以对官员施政起到真正的制约作用。
所以,常态化的政府问责,必须以健全的问责机制为基础,通过立法确保各级政府部门和官员的权力始终处于一种负责任状态,杜绝任何行使权力的行为脱离法定责任机制的监控。这要求我们,一方面要从立法上进一步细化政府和官员的权责,不仅开出官员明细的“权力清单”,更需设计出明确的失职状态下的责任后果;另一方面,须以严密的规则将各种责任方式、问责主体、问责程序以及责任实现的监督等纳入法制轨道,尤其是要建立对问责的事后监督制度,对免职官员的复出进行必要的约束,以防止官员问责流于形式。
当然,责任政府不仅体现在宏观上有一套完整的责任立法,更蕴含于一个个具体官员对各自责任的微观承担上,正是这一个个具体责任的落实,才构筑了整个责任政府的大厦。因而,责任行政除了要求政府在公共治理中提供刚性的问责机制,还需要通过具体的问责行动将这些机制付诸实施,从而使各级政府真正地成为责任政府、法制政府。而且,作为政府问责机制的核心环节,对失职官员的责任追究还体现出一个国家行政官僚体制的自我诊治、自我修复能力。毕竟,当公民将权力委托给现代政府时,我们期待的并不是一个永不出错的政府,而是一个知错能改、有错必纠、能够自我修复的政府。(傅达林)
行政问责入国务院工作规则 (经济观察网)
网络版专稿 记者 宋清华 继上一届国务院首次公布规则后,近日国务院发布新一届政府的工作规则。据该规则,中国国务院将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国务院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并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
推行行政问责制度
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在非典事件后就开始探索,在2004年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曾明确提出实现行政权力和责任统一,但未在国务院工作规则中出现。此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要强化行政问责制。
本次公布的《国务院工作规则》明确提出,国务院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并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规则》中提到,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国务院;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国务院批准。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
《规则》指出,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国务院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规则》要求国务院各部门提请国务院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温家宝:加快实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问责制度
(中新网)
中新网
温家宝指出,今年是本届政府履行职责的第一年,反腐倡廉建设必须有新进展。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等各项工作,努力取得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成效。
温家宝指出,今年在制度建设方面要重点做好五项工作:
(一)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进一步健全民主集中制、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完善社会公示与听证、决策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制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价、反馈纠偏和决策责任追究等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
(二)规范重要领域权力运行制度。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完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对“小金库”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公共资源都要通过公开透明和竞争方式交易,对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使用权出让情况要开展专项清理和检查。深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完善资本运营、采购销售、收入分配等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完善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要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坚决纠正利用行政执法权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四)健全政务公开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拓展政务公开的领域和内容,增强行政收费、公务消费、政府重大投资工程预决算等财政管理领域的透明度,推动教育、医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继续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五)加快实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要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对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温家宝强调,惩治腐败要一手抓制度建设,防患于未然;一手抓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决不手软。要始终保持对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以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商业贿赂案件。对土地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等方面失职渎职问题,要坚决追究责任,并查处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要依法加大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赃款赃物追缴和缉捕追逃力度,决不让他们逍遥法外。
温家宝强调,各级政府要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把廉政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第一,要高度重视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努力建设廉洁政府。第二,领导机关要作廉政的表率,领导干部要做到两袖清风、一尘不染。第三,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和管理,要求他们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办事。第四,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五,健全监督机制,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更有效地监督政府。
香港文汇报:行政问责:"运动化"还是"法制化"?
中新网
文章摘录如下:
9月以来,随着“9.8”襄汾溃坝事故、三鹿奶粉事件、深圳“9.20”特大火灾以及河南登封“9.21”矿难等重特大事故的相继发生,中国掀起了一股“问责风暴”。“风暴”之中,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石家庄市市长冀纯堂、登封市市长吴福民等一大批官员因此而被免职或引咎辞职。
依法问责是法治原则在行政问责领域的具体体现。根据这一要求,哪些情形需要追究责任、追究谁的责任、由谁追究、如何追究以及问责对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然而,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的行政问责法律,只有一些政府规章和散见于相关法律中的零星规定。行政问责立法滞后,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法律位阶低,缺乏权威性。在行政问责立法方面,除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为数不多的几部行政法规之外,专门规定行政问责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大多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前者是由国务院部、委制定的,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文化市场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其内容不能超越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后者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如《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问责制暂行办法》和《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只能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内适用。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不仅适用范围有限,而且由于法律位阶低,缺乏必要的权威性。
二是法律规定不一,缺乏统一性。当前,各地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行政问责的对象、范围、标准、程序以及责任形式等方面都不相同,缺乏统一性和严肃性。以责任形式的规定为例,《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第14条中规定的责任形式有7种,其中最重的是“劝其引咎辞职”;而《成都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的问责方式为6种,但最重的则是“免职或建议免职”。在这里,“引咎辞职”与“免职”显然是不同的。各地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不仅相互之间内容不统一,而且还存在着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以致于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同一种行为,在甲地不被问责在乙地却要被问责;在甲地要承担这样的责任,在乙地则要承担那样的责任。
三是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在现有的关于行政问责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相当一部分只有原则规定,内容过于简单,难以操作。很多文件的规定,都有诸如“一般过错”,“严重过错”的规定,但在具体界定上,却使用了高度概括性的描述。这必然导致相应规定在具体适用过程中难以认定和准确把握,随意性很大。
上述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问责效能的发挥。当前,行政问责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大多局限在对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事后责任追究,而忽略了对决策失误、用人不当以及工作效能低下的责任追究,使问责制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发挥有限的作用,而不能全方位地约束公共权力。过罚相当原则要求根据问责对象的过错大小确定适当的责任形式。然而,在现阶段的问责实践中,却普遍存在着用道德责任代替法律责任、用行政责任代替刑事责任的问题。最常见的现象是,不论性质如何、责任大小,动辄就是引咎辞职。严格来讲,引咎辞职只是一种道德责任,而不是法律责任。这样做,显然混淆了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之间的界限,其结果,使本来应负更大责任的问责对象避重就轻,免受应有的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此外,在行政问责活动中,容易受到领导批示和社会舆论等人为因素的影响,存在着畸重畸轻的情形。
为了规范问责活动,提高问责效能,必须尽快制定统一的问责法律,明确规定问责的主体、对象、适用范围、标准、程序、责任形式以及救济制度,使之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而如下内容,应当是考虑的重点:(1)明确问责主体及其权限,包括设置问责主体,明确不同问责主体的职责权限,规定问责主体与公民、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等;(2)从问责对象和问责内容两个方面,拓宽问责的适用范围;(3)统一问责标准和法律责任体系,使同一种违法或不当行为承担相同的责任;(4)完善问责程序,建立健全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以保障问责对象的合法权益。(陈党)
意大利欧联时报:问责风暴显示中国是负责任社会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
原文摘录如下:
根据河南省纪委、省监察厅有关负责人通报,河南省已经对登封市广贸工贸有限公司新丰二矿“9•21”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做出了初步的处理意见,登封市市长被建议免职。
深圳市委市政府对造成43人死亡的“9•20”特大火灾责任人做出处理,提名免去深圳市龙岗区副区长黄海广副区长职务。
过去我们经常说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一般都强调在处理国际关系方面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责任感,但这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在国内,党和政府对人民的负责,对人民生命生命财产的负责,对人民依法享有公民权利的负责,没有这一条的基石,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无从谈起。世界无法相信,一个对自己人民都不负责任的政府会承担国际责任和义务。
今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有责任却无需承担责任这是经济社会存在的普遍现象,所以农村改革的起点就是责任制,承包的核心就是责任制,农民的责任是把地种好,种不好自己吃亏,种的好自己得利。应该说,在经济领域,无论是联产承包责任制,还是股份制的改造,民营企业的蓬勃发展,原动力就是建立在权利和责任明晰的基础上。而在公共社会领域,界定政府的权利和责任一直就是改革的重中之重。
一张没有违约责任的合同形同白纸,而没有明确清晰问责追究机制的责任制也是没有约束力的。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当中有明确的表述,说在安全工作方面存在严重失职,连续或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发生特大责任事故的,这是一条。还有涉及到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方面,监督严重失职的。
9月19号,胡锦涛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批评一些干部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群众生命安全麻木不仁。
9月20号,温家宝总理强调,绝不能以损害人民生命健康来换取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并指出要强化行政问责制,出了问题必须要严格追究领导责任。
从高层到基层,责任的意识可以说正在逐渐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识,应该说这也是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巨大进步。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认识,这只是解决问题的一部分,这几年,责任事故屡见不鲜,追究官员层面屡创新高,但危及人民生命财产的社会公共事故频发苗头没有得到根本性的遏制,追究责任不是目的,解决问题才是目的,中国发展至今,可能已不是靠改革开放之初农村承包一招鲜就能立竿见影了。(评论员 钟闻一)
我国开展行政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
来源:(人民网) 唐铁汉(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
推行行政问责制既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当前,需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外经验,深入进行理论研究和探讨,切实采取措施加以推进。
一、开展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是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这样的政府必然是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效能政府。责任政府既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又是一种对政府公共管理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作为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价值理念,政府必须回应社会和民众的要求并加以满足,必须切实履行职责,承担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必须建立健全政府的责任控制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滥用权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进行了5次大规模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在责任政府的建设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必须指出,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设还刚刚起步,行政问责缺失的问题还相当突出,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主要体现:(1)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居高不下,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这些安全生产事故,大都是责任事故,与政府官员与企业领导人员的失职渎职有关。(2)由于行政投资冲动造成的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问题突出:一是地方内在的投资冲动造成固定资产投资高速增长;二是在现行的政绩考核和财政体制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发展速度和突出政绩,不切实际地上项目,造成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3)政府失信造成的群体事件和信任危机突出。一些领导干部和政府官员贪污腐败、滥用权力,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和威信;一些政府官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影响了行政执行力和政府公信力。
由此可见,推行行政问责制、建设责任政府,既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任务,也是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为此,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二、国外官员问责制的实践及经验
为了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预防和惩处官员滥用权力和违法乱纪,许多国家都实行了官员问责制,这些制度和实践值得我们参考借鉴。
(一)明确问责的前提,划定公务员责任
问责需要有前提,这就是要明确责任。瑞典公共管理局把瑞典的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责任划分为三类,即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又具体分为刑事责任、赔偿责任和纪律责任。政治责任主要是指民选官员应该对其政党及选民负责,内阁成员应该对议会负责。道德责任是指官员必须具备优秀的职业道德,严格自律,树立良好的形象。
在英国,根据布莱尔政府2001年通过的《部长级官员准则》,部长级官员需承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议会充当问责者的角色,刑事责任方面由司法部门处理。所谓集体责任,要求政府部长级官员必须恪守集体负责制的原则,另外,不得透露政府内部的决策过程。所谓个人责任,包括三个方面,即决策错误、执行不力或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以及个人品行不端。
(二)从制度和法律上建立健全问责体制
法国建立了完备的行政司法体系,法国的行政法对行政行为、行政组织、治安、公共事业、责任和行政诉讼等都有具体的规范,既规定了行政权力机关的权能、行政活动的方式,也规定了对行政活动的损害后果应该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机关的责任和公务员的责任)。在法国,官员的失职或以权谋私等行为,往往成为行政法的惩戒对象。如果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很大影响,则有关人员会被迫或自动下台。
美国国会在1978年通过《政府道德法案》,规定政府官员、国会议员和政府中某些雇员必须每年公开自己的财产状况,并且详细规定了对包括总统在内的高级政府官员所提出的指控进行调查的程序。
日本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伦理法》对国家公务员行为进行了约束和规范,《人事院规则》制定了对国家公务员违反《国家公务员伦理法》的处罚标准。
韩国对“事务职公务员”、其他各种公务员以及地方政府公务员的问责通过“惩戒”来实施。对公务员实行“惩戒”的法律依据分别是国会通过的《国家公务员法》和《地方公务员法》以及总统颁布的《公务员惩戒令》。
(三)建立专门机构监督和保证问责制的实行
瑞典对政府的监督主要通过议会进行,具体是通过监察专员办公室和宪法委员会来实施。监察专员办公室的监察范围包括法院及所有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它接受来自机构和个人的投诉,不管投诉人本身是否是当事人。监察专员根据投诉开展调查,如果发现某个机构或官员违反法律或有失职行为,监察专员将公布“提醒书”;而当某官员确有犯罪行为,监察专员可作为特别检察官对其进行法律起诉。宪法委员会则是专门对内阁成员履行职责及处理政府事务进行审查。宪法委员会有权力检查内阁的所有文件和记录,包括涉及国家机密的特殊文件,并每年向议会提交相应报告。除议会外,瑞典政府也有自己的监察机构,如国家审计署审查国家机构、国有企业及国家经济部门的商业活动;政府设有与议会监察专员相对应的监察办公室。
法国在1993年通过了反贪法,并成立了跨部门的“预防贪污腐败中心”。该中心由高级法官及内政部、地方行政法庭、司法警察和税务部门的专家组成,定期组织对国家机关、公私企业的监督人员进行培训。此外,在法国还有公共生活透明委员会、审计法院、中央廉政署等民间或官方预防职务犯罪的机构。
美国政府和国会都设有监督部门,分别负责对政府各部门及其官员和国会议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国会设有政府责任办公室,帮助国会调查联邦政府部门的工作表现,预算经费的去向,政府项目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是否向公众提供了良好的服务等。该机构还对政府的政策和项目情况进行评估和审计,对其违法或不当行为的指控进行调查,并提出法律决定和建议。根据《政府道德法案》,美国政府成立了政府道德办公室,其主要职能是确保这一法案在官员的日常工作中得以执行,减少并设法解决政府官员在工作中出现“利益冲突”。另外,美国国会众参两院均设有道德委员会,负责对议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实行政务公开,发挥公众和传媒的监督作用
一些国家重视发挥公众和传媒的监督作用,强调政务公开。瑞典2003年官员问责制现状的报告就强调,只有坚持政务公开,公众和传媒才能有效监督,问责制才能真正生效。法国在2003年夏天的“热灾”中,医院和社会救助部门频频告急时,卫生总局依然上报说局面已经被控制,未能及时准确地向卫生部通报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对此,法国新闻媒体及公众舆论形成强大的攻势,迫使法国卫生总局局长引咎辞职。
三、我国开展行政问责制的实践
2003年以来,按照党的十六大的要求,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行政问责在理论、实践和制度建设上都取得了可喜的进展。自2003年8月国内首个政府行政问责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出台之后,
一是行政问责从中央到地方次第展开。我国的行政问责始于2003年非典期间,从那时开始,不断追究了在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方面失职渎职或负有重要责任的行政官员。在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下,地方逐步开展了行政问责。
二是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行政问责的办法和规定,使行政问责逐渐制度化。随着行政改革的深化,各级政府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增强,政府自身建设也不断加强,一些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将行政问责制度化,并且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三是吸收和借鉴先进做法。在总结自己经验的同时,注意借鉴国外行政问责的经验和做法,做到立足国情,为我所用。
四是推行行政问责制处于试点阶段,各地发展不平衡。当前我国推行行政问责制还处于起步阶段,有些地方抓的比较早,措施和制度比较完善;也有些地方相对滞后。
四、当前推行行政问责制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把行政问责制与开展绩效评估结合起来。绩效评估是实行行政问责制的前提和基础,有了绩效评估的结果,行政问责才有可靠的依据。因此,要科学确定政府绩效评估的内容和指标体系,实行政府内部考核与公众评议、专家评价相结合的评估办法,促进树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政绩观;要按照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充分发挥绩效评估的导向作用和激励约束作用;要抓紧开展政府绩效评估的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二)把行政问责制与行政监察、审计结合起来。要加快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努力建设责任政府;把行政问责与行政监察、审计结合起来,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三)把行政问责制与政务公开结合起来。政务公开是提高政府效能、防止腐败的有效措施,也是开展行政问责的重要途径和保证。要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层次,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要以人民群众关心的事项和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四)把行政问责与依法行政结合起来。要研究把行政问责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推行行政问责制要与宪法、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相衔接并有所区别;要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权限,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
(五)建立健全政府的责任体系。要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主要职责,理顺并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行政首长及相关人员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形成完整的政府责任链条。同时,要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一项职能、任务、每一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科学界定行政问责的内涵和外延,明确行政问责的主体、对象、重点、范围和方式;加强问责机制建设,明确问责程序。
(六)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体系。按照权责统一、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问责的体系。要规范行政问责的主体及其权限,解决由谁来问责、谁来监督的问题;规范行政问责的客体及其职责,明确责任种类及责任追究方式;规范行政问责的事由和情形,明确哪些行为应当问责,哪些行为可以免责;规范行政问责的程序,如提案、立案、调查、申辩、审议、决定、复议、申诉等,实现行政问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七)借鉴国外行政问责的经验和做法。要借鉴国外在行政问责中重视法律和制度建设,将行政问责纳入法制轨道的经验和做法;借鉴国外重视监督机制建设,建立专门机构监督和保证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的经验和做法;借鉴国外加强行政问责体系建设的经验和做法;借鉴国外实行政务公开、发挥公众和传媒监督作用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对国外行政问责典型案例的研究。
(八)加强对行政问责的理论研究。要加强对建设责任政府的理论研究;加强对推行行政问责制过程中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加强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加强对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研究;密切关注当今世界公共行政改革理论发展的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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