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项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 全国75个铁路运输法院76个铁路运输检察院全部移交地方
深入推进司法改革是党中央的部署,也是全社会的期盼,今年8月27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全体会议宣布,目前60项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回顾司法体制改革的艰辛历程与丰硕成果,可以清晰看到,强化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共同构成了司法改革征程的闪亮航标。通过改革,司法职权配置日益优化,法律监督稳健护航,政法经费保障明显改善。很多司法改革成果已经被写入修改后刑诉法和修改后民诉法。60项改革任务中,由高检院牵头的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落实铁检管理体制改革等7项改革任务,都已经基本完成。
打破封闭,破除政企制约。铁路法院、检察院移交地方,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有力保障了铁路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新中国成立后,铁路司法机构曾经历“两立两撤”;改革开放之后,铁路司法机构逐渐浮现管理体制、受案管辖、司法中立等方面的诸多问题,改革势在必行。2004年,中央21号文件明确要求,要改革有关部门、企业管理公检法的体制,将铁路公检法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制。2009年7月,中央下发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提出了铁路司法机构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移交地方实行属地管理的总原则。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75个铁路运输法院、76个铁路运输检察院,全部移交地方。
强化法律监督,保障司法公正。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活动、刑事审判的监督相对完备,而对于刑事立案、民事与行政诉讼、民事执行活动、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等的监督则相对薄弱。2009年,高检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单独及会同协办单位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完善诉讼监督范围、增加诉讼监督手段、健全诉讼监督工作机制。
强化刑事立案监督。2010年7月,高检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完善了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权。
强化民行检察监督与民事执行监督。2011年3月,“两高”发布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广泛开展民行检察监督改革探索。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检察院运用检察建议,监督纠正法院不予立案的44件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帮助果农拿到50万元赔偿款。
强化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2010年7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在纠正违法、维护公正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健全诉讼监督工作机制。2010年5月30日,“两高三部”发布“两个证据规定”,进一步健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此基础上,修改后刑诉法整体完善了证据制度。此外,强化诉讼监督工作机制还广泛包括依法明确、规范检察机关调阅审判卷宗材料的程序;建立案件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平台、同步抄送备案等制度;健全监管场所和刑罚执行监督机制;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等。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司法公正的有效实现,离不开司法效率的提升;司法效率的提升,离不开经费、物质、科技等保障的支持。2009年7月,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2010年,中办、国办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这两个意见构成了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基本政策框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修改后刑诉法在证据种类中增加了电子证据,对“科技强检”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各地检察机关技术部门纷纷开展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培训,保证参训人员基本掌握电子证据取证的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
从总体上看,60项司改任务基本完成,进一步优化了司法机关职权配置,推进了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了管理体制,解决了政法经费装备困难,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