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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视点

诉讼保全申请有误应赔损失 201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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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谭某、许某与胡某大学毕业30年后,3个老同学决定合伙开公司,最后却撕破脸闹上了法院。许某、胡某二人先诉至法院要求查封一套谭某出资购买的加工设备,进行诉讼保全3个月后,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许某、胡某的诉求,解除了对该设备的查封。然而,设备存放点的管理单位却要向谭某收取4000元的设备存放费。见此,谭某又将许某、胡某二人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因错误保全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院作出判决,许某和胡某共同赔偿因错误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4000元。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设备存放费用,属因保全损失造成的必要费用。许某和胡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批设备在保全期间存放是免费的,因此法院对谭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