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药管理局近日印发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下称《规范》)。卫生部18日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指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等直至解聘。
卫生部政法司副司长赵宁介绍说,全国860万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是医疗卫生事业的主力军和医疗服务的主要提供者。针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服务、诊疗行为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整合、细化了有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要求和规定,对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解决医疗服务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医改顺利进行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赵宁指出,《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及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等。
据悉,《规范》规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八条基本行为规范,其中包括,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还包括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等。
《规范》强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由监察部门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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