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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对安全生产条例修改不彻底 2012-6-18

  •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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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法2011年已经作出修改,不再强制要求煤矿企业为井下职工办理意外伤害险。但2012年陕西省修改安全生产条例时,仍然要求这个意外险种必须上,这是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作出上述表示。她认为,强制企业办理保险,涉及到对公民财产的强制支配,《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是没有设定权的。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2年年初作出修改,修改的目的是对接行政强制法的实施。修改后,删除了“煤矿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未给井下职工和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强制其办理”的规定。修改的理由是,上位法安全生产法未设定此行政强制措施。
  但是,仍然保留了“煤矿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给井下职工和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专家认为,这一规定与煤炭法、建筑法等上位法有抵触,原本也该借此契机一并删除。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煤炭法作出修改。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建筑法也作了同样的修改。全国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石秀诗当时表示,这样修改既明确煤矿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履行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又将意外伤害保险改为自愿参加,使其成为工伤保险的补充,以提高对这两类职工的保障水平。
  自此,意外伤害险不再是强制缴纳,而是企业“自愿”。王敬波认为,陕西原本应当借实施行政强制法之际,对地方性法规等进行清理,将《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与上位法抵触的部分予以及时修改。
《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赵建纲。赵建纲解释说,由于煤炭和建筑行业中出现的意外伤害概率确实比较大,如果不强制企业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受害人得到的补偿比较低,不利于职工权益的保护,所以立法当初作了强制性规定。在这次修改中之所以还保留了“必须”,是因配合行政强制法实施对地方性法规等进行清理的时限要求很紧,加之安全生产法今年要进行修改,就只对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地方作了变动,其他内容则待新安全生产法出台后再作全面系统的修改。至于抵触部分在实践中如何实施,赵建纲表示,会自动失效,执法部门对此了然于心,不会去执行相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