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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治与社会管理创新

  • 来源:人民日报社, 北京10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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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中央深刻分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全党全国致力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充分发挥法治在社会管理工作中的特殊作用,对于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之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治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治本之策
        社会管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项管理活动。笼统地说,社会管理可以借助经济调节、行政管理、道德约束、心理疏导、舆论引导等多种方式、多种手段。其中,法律是诸多社会管理机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这是因为:法律具有一般性,它针对社会中的一般人而非特定人设定,是带有普遍性和反复适用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则。用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加强社会管理,不会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事而异,有利于避免其他方式的不确定性。法律具有权威性,我国《宪法》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律是所有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的规范,有利于对社会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行为进行及时有效地控制和矫正。法律具有公开性,现代社会管理需要透明公正的规则体系,法律能够预先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设置责任标准,有利于正确地引导社会管理中利益各方的行动取向。法律具有稳定性,社会管理是不断创新的实践过程,但在动态调整中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对于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将起到积极作用。可以说,法治是社会管理的基石,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治本之策。
        充分发挥法治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法律,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实行法治。我们要充分发挥法治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切实依靠法治来提升社会管理的能力和效果,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完善社会立法。全面加强和完善社会领域的立法工作,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前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经过30 多年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社会领域的立法工作取得积极成果,《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等一批涉及社会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为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了重要保障。当前我国既处于黄金发展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活力在显著增强,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形式也在深刻变动,过去行之有效的管理理念、制度、手段、方法亟待进行革命性的转变。这需要我们在认真研究和总结社会管理新情况新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规范社会建设和管理、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切实把社会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立“新法”,对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等社会关注、实践急需的立法项目,要作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攻关,条件成熟时颁布实施。坚持改“旧法”,对不适应社会管理实践需要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者废止。通过高效的立法工作,进一步增强社会管理顶层制度设计的协调性、系统性、前瞻性,加快推动社会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为社会管理创新奠定法律制度基础。
严格依法行政。现代社会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政府依法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依法对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调节,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主导性力量。自2004 年3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实施,特别是2010 年10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来,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均有积极进步。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利益格局深刻调整,部分地区和一些领域社会矛盾有所增加,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正成为影响和制约社会管理的重要因素。这需要各级行政机关把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作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抓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下大力气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问题,做到越是群众关心、越是事情重要、越是矛盾突出,越要严格依法办事。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批评政府、监督政府。
        践行司法为民。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服务和管理,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司法作为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机制的最重要的方式,是人民群众寻求社会公正的最后的制度化途径,为社会管理机制科学运行、社会管理主体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保障。在一定意义上说,司法的过程,即是维护社会秩序、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的过程。这需要司法机关坚持执法为民,弄清“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群众利益贯穿于司法活动的始终,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维护稳定与化解矛盾工作机制,努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加强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的联系配合, 推动基层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疑难纠纷不出县”。立足司法职能,加强审判管理,严密司法监督制约机制,深化司法公开,维护司法公正,保证司法廉洁,充分发挥司法在惩治犯罪、监督公权、教育民众、预防违法犯罪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不断提升司法服务社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法制宣传。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一个重要的基础就是培养公众的规则意识、法律意识。我国用30 多年时间实现的快速发展,相当于西方发达国家上百年时间才走完的发展历程,西方长期探索、逐步解决的社会管理难题,我们必须集中应对、集中处理。这需要我们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制宣传,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大力培养公民崇尚法治、维护法治权威的精神,动员组织群众依法理性有序地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引导群众按照法律程序、利用法律手段,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团结稳定。坚持以法制宣传推动法治实践,以法治实践来强化和提升法制宣传,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深入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创建活动和“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开展“诚信守法企业”等创建工作,帮助社会基层单位完善利益协调、矛盾处理和社会管理机制,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培育社会诚信风气,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正确处理媒体和司法的关系,善于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传媒的舆论监督作用,运用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教育,阐释法律知识,警示违法后果,在全社会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必究的浓厚氛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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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0):http://www.legalinfo.gov.cn/index/content/2011-06/22/content_2755757.htm?node=7932
[3]孙谦.发挥司法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专论)[N].人民日报,2011-04-15.
[4] 李璞. 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思考[J].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7,21(2):47-50.
[5]宁金和.法治与构建和谐社会[J].天府新论,2005,(11):14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