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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途径之探索

  • 来源: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1-19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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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参与者和推动者,人民法院如何应对这一问题的挑战,笔者通过自己多年来从事法院工作积累的经验,结合前人和同事的有效探索,相信本文对人民法院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实践有着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与时俱进,理念先行

    为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进程,人民法院在其中的作用,除了在参与的同时,还要为这一活动提供保障、确立社会行为准则和行为导向、确保公共政策的实施等作用,要想对社会管理进行创新,则必须倡导理念先导,顺应时代发展趋势,服务社会大局。

    首先是重视审判工作不动摇。做好审判工作,这是人民法院摆在所有工作的工作基础,依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立身之本,基本职责。坚持客观公正高效审理好所从事的每件案子,全面的了解当事人的诉求,依法办案,只有这样人民法院才有存在的必要和基本立足点。只有高度重视审判工作才有可能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作用。

    其次是延伸审判职能不动摇。人民法院在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的同时,还应当对该职能有效进行延伸。人民法院现在不是单纯的解决好人民群众的利益问题,在不违反原则的基础上统筹协调各方利益,积极准确把握人民对社会管理创新的新诉求,及时发现其中的问题,这些是最基本给予人民法院的职责。在社会管理创新新要求下,人民法院还应当通过共建和谐、提出司法建议和指定规范化文件等方式,从而从法律的角度积极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创造有利法律条件。

    再次是坚持走群众路线不动摇。走群众路线这是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活动中取得成效的根本途径。人民法院只有走入人民群众中去,毫不动摇的坚持群众路线,在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创造便民利民条件,提高与人民群众打交道的能力和水平。在此基础上,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整合社会资源,多渠道、多手段、多方式去解决矛盾纠纷,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合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从而妥善的化解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实现和解结案了事。

    最后是坚持司法公正不动摇。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生命线,只有做好司法公正才能确保社会公正,这也是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司法公正包含在社会公正中,只是社会公正的一部分,人民法院在正常的司法审判过程中,通过法律依靠法律严惩违法行为,并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确保从司法角度公正的对公民的正当权益和合理诉求进行保护,因此坚持司法公正不动摇也就是坚持了社会公正。而司法公正也从法律上保证社会公正,让社会遵循公正,努力实现全社会范围的公正,推动新的社会管理格局的构建和完善。

    二、纵向深挖,创新机制

   (一)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为化解社会矛盾,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活动中要积极扩宽化解矛盾的广度和挖掘化解矛盾的深度。改变以往案结了事的传统理念为案结事了,这就要求法院在办案过程中,不怕麻烦,避免简单案件复杂处理、复杂案件简单了事、把矛盾社会化等错误做法。建立和完善法律审判中的预警机制,对每件案子做好风险评估,及时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当好社会的裁判员,从单一、单向度的价值取向变成多元、多层次。在裁判过程中坚持利益衡量,做好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的实质判断的合理性和法律判断的合法性的两者有机统一,强调对各方面的利益均衡和兼顾。加强在案件审判中的权利运行,坚持审判管理调度,做好审判绩效考核,强调司法民主化,做好司法公开,优化司法环境,解决矛盾问题。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牢固树立和谐思想,以此思想去处理和化解纠纷,在每次案件审判和执行中,坚持和谐指导工作,引导法官达到与时俱进,与理相通,与法相合,与社会相融的新境界。

    (二)建立行政诉讼工作良性互动机制

     认真履行司法审查职责,在司法审查工作中必须坚持依法和平等保护,严厉制止在行政执法行动中的违法行为,在行政机关中灌输依法行政的原则,提高行政人员的行政管理水平,同时也保护好行政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对征地、拆迁和工伤等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做到规范审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要得到加强。做好行政诉讼协调工作,在此基础上,对重点和敏感案件积极探索有效形式进行化解。

   (三)切实加强司法建议工作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是经济社会生活的晴雨表,一些社会矛盾纠纷总会以某种案件类型表现出来。人民法院在做好认真做好司法审判工作的条件下,并在此基础上还有通过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掘可能危及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法律风险,发现社会管理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对这些部门提供合理的司法建议,以期待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人民法院可改进和完善司法建议工作机制的形成、反馈等机制,不能流于形式。对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社会管理、公共政策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应当在司法审判领域给予密切关注,并进一步找出问题症结,运用科学方法预测问题的发展趋势,并结合自己经验给出自己建

议。

   (四)推进特困群体权益保障机制

    人民法院在为公民提供相对公平诉讼环境的同时,并要结合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吃透减、缓、免交诉讼费政策,确保当诉讼人在经济困难时享受平等诉讼机会。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审判的预防、教育、救济、安抚等综合功能,尽可能的给予被害者更多关注、抚慰和补偿,做好被害人、被告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三者之间的价值平衡。并通过整合社会救助资源,规范社会救助和个人救助行为,努力扩大救助范围,建立和完善特困刑事被害人、特困申请执行人和特困信访人员救助制度,形成组织网络化、管理科学化、保障人性化的社会救助工作新机制。

    三、横向拓展,多方联动——人民法院通过社会资源整合创新社会管理

    多方联动,进一步深化纠纷调处机制建设。 一是积极探索审前调解机制,拓展法院调解渠道人民法院可设立专门立案调解室,专人负责立案、信访调解工作,法院在收到起诉状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对依法可以调解,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是非责任分明的纠纷,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之后当事人可以选择自愿履行和解协议,也可以选择走诉讼程序,由法院制作调解书。二是全面推进协同调解机制,增强法院调解力量。人民法院可设立多个巡回法庭,尽可能多的便民联系点、聘请便民联络员,通过协调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村()委会、调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妇联、工商联等社会团体,建立各部门协同配合的联合调解、特邀调解、委托调解的多元化联动调解工作机制。可派资深法官深入乡镇培训便民诉讼联络员,到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妇联、工商联等指导调解工作,加强基层调解工作的力度。三是要努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及多方联动纠纷调处机制。法院要建立和健全有着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种组织的纠纷调处机制,并支持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他社团组织在调解积极开展工作,利用司法的导引作用,前移化解社会矛盾的时间,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管理的优化。

   (二)协调配合,大力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当前,人民法院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职责的表现形式是通过在社会中建立流动人口巡回审判点等形式,促进对我国流动人口管理的制度创新;并在社会上通过参与跟踪帮教制度、规范监外执行行为、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等形式,促进特殊群体人员的帮教管理上的创新;法院通过自己参与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综合治理,依托当前的审判工作,及时指导相关部门发现、妥善处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稳妥的妥善处理新型网络犯罪、采纳运用网络沟通民意等形式,促进虚拟社会建设管理创新;深入在基层开展法治宣传与法律服务,促进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普遍提高。沟通配合,完善公、检、法、司、监狱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职责分明、衔接紧密、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如:在适用非监禁刑时,应考虑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意见以及社区民意,争取社区支持;公安机关应做好社区服刑人员迁居的审核、有关文书的制作和转递等工作;人民法院进一步规范罪犯假释、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工作程序;监狱部门则应做好有关假释适用的报请工作等。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建议人民检察院内部设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构,其职能是对各种非监禁刑的决定、社区矫正的运作、社区矫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社区矫正对象和被害人及社会公众权利保障进行检察监督。

    四、促经济,树道德,保诚信——人民法院通过引领公共政策创新社会管理

   (一)能动司法促经济

    由于在司法工作中,人民法院具有预见性、前瞻性和针对性特点,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把工作和体察国情、社会民生和发展大局结合起来,做到统筹谋划,在工作中主动收集、分析和研判涉及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审判执行案件信息,把握社会矛盾根本之源,形成意见为政府科学决策、完善管理提供法律参考。由于宏观经济变化必然在司法领域引发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为做好决策,必须加强对该领域的研究,为相关部门做出社会管理决策当好法律顾问,从而促进新型社会管理秩序的形成、完善和成熟。

   (二)依法行政建秩序

    在对行政和行政赔偿的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合法性起到督促和促进作用。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给予依法保护,从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正确履行对经济社会的管理职能,特别是在流动人口、特殊人群、重点区域、虚拟社会、社会组织、城市建设等新领域和重点领域的管理进行创新;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在此行为发生后补偿公民、法人权益造成的损害,监督、促进行政机关自觉遵守法定程序,依照法定权限依法管理公共行政事务,及时纠正越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三)调判公平树道德

    法官作为在司法审判中裁判权的行使者,通过裁判行为完成对规则的选择适用,在处理案件时在某些情况下会创制新规则和引领新风尚。在审理案件时,通常对于符合公正、法治精神的行规则大胆给予支持,对于打擦边球的行为给予重点关注,一旦出现违法法律规定、不合情理、显失公平的,要坚决依法颠覆,从而更好地规制社会生活。

   (四)个案评价保诚信

    审判活动是一种负载司法机关社会职能的、具有公众指引效应的评价活动。通过个案裁判维护进步的价值体系,完善并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增强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规则可预见性,是司法职能的一部分。在审理案件中,人民法院要通过公正裁判旗帜鲜明地支持、保护诚实守信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制裁、惩罚失信一方,引领社会诚信风尚。坚持和完善典型案例公开发布制度,引导全社会切实增强诚信意识。

注释:

王继青.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思考.中国法院网.

公丕祥.江苏法院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人民网.

沈德咏.人民法院参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几点思考.中国法院网.

王建.人民法院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天涯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