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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调解协议如何认定没有明确规定 法律效力不明制约行政调解发展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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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纠纷是否都可以调解,能否突破规定的裁量范围?近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北京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以“行政调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为主题展开研讨,与会专家建议,加快行政调解立法,并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之间建立起衔接机制。
调解范围与程序有待统一
行政调解工作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是行政调解工作面临的首要难题。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行政调解法典,行政调解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多个领域的单行法律法规中,较为分散。这容易导致不同部门颁布的规定之间存在不统一,甚至相互冲突抵触的现象,给行政调解工作造成了障碍。
对于哪些事项可以进行行政调解,理论界和实务界仍然存在分歧。北京市住建委法制处处长陈立民认为,行政纠纷是否都可以调解,即便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能否都适用调解,调解的尺度如何把握,能否突破规定的裁量范围等,都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康枫翔表示,要在规范层面为行政调解制度设定统一的法律依据,当下是要尽快制定行政调解条例,对行政调解的原则、范围、方式、程序、效力与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弥补行政法制的立法空缺,保障行政调解工作有效运行,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通过行政调解立法为行政调解指明发展方向,使之成为制度化、规范化、高效化的纠纷解决方式。
建立衔接机制落实调解效力
限制行政调解制度发展的最关键因素,是行政调解的法律效力不明确。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处处长于金枝举例说,在治安调解中,公安机关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未予履行的,是否必须通过诉讼才能强制履行?虽已履行,但一方反悔诉到法院,法院对调解协议是直接认定,还是要进行实体审查重新认定?上述问题在法律层面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行政调解实践中常常无所适从。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督导组组长刘行认为,行政调解要发挥其独特优势,关键在于行政调解的效力要有法律的保障,即实现行政调解与法院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目前北京市部分区县工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与所在区县法院探索构建的“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确认、追认及共同调解”机制,即是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也表示,应当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之间建立起一个衔接机制,可以在人民调解中引入行政机关的专业化调解,也可以在司法调解中发挥行政机关专业化的优势,实现资源互补。
建设调解队伍发挥专业化优势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专业化优势,但这种优势并不会当然地转化为纠纷解决中的优势。康枫翔认为,行政调解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调解的成功率、调解的权威性。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建设好行政调解工作人员队伍,重视行政调解人员培训,建立规范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提高针对性,注重实效性,进一步提升行政公务人员的素质,防止徇私舞弊等现象发生。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薛刚凌也表示,行政调解除了具有专业性,还应该充分发挥一种综合性,通过吸收社会各方面的专业人才,充分发掘社会资源,扩充行政调解人员的范围。
北京市司法局基层处副处长陈光毅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在矛盾突出的地区和行业建立调解人才信息库,建立起社会专业人士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推进调解队伍的社会化、知识化和专业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