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宗德教授现任台湾政治大学法律学系特聘教授,台湾行政法学会理事,并被日本名古屋大学、日本亚细亚大学、日本朝日大学聘为客座教授。其在行政法、国家赔偿法、环境保护法研究方面颇有建树,开设有行政法专题研究、行政救济法专题研究等课程。研究著作有《行政法基本原理》《国家责任—比较法研究》等,译著《行政法I》(作者盐业宏)。著有专业论文《行政诉讼制度》 《日本公益法人、特殊法人及独立行政法人制度研究》《世纪转变期之日本福祉法制》 《公法与私法的区别》等。

今天的报告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是公和私怎么样做伙伴关系,第二个是社会如何让私人自己规范自己。
首先是概念,公司协力有什么样的概念,再是公私协力会导致公务员法和其他的公法会产生民主正当性的一些疑惑。公权力是由公务员来行使的,怎么可以由私人来行使呢?跟宪法的学说,也就是民主正当性也有一些关联。再是界限,私人能否行使公权力。再是近几年我比较希望处理的,关于法律关系的理论。
法律关系是从民事法律关系开始的,就是私人与私人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发生了什么样的变迁,刚好公私协力有三边的法律关系,原来是政府的,嫁接了私人,结果就发生了三边的法律关系。五跟六就是公私协力的动向和公私协力的案例。第三就是公私协力与自助规制的关系。几年前,我曾经借调到美国的FCC,联邦通讯委员会,所以等一下有一些案例报告说明。最后是自主规制这一部分,第一章是公私协力,第二章是自助规制,第三章就是把它们串联起来。我一会儿来作说明。
第一章,为什么会有公私协力。在古典的行政法学理论架构中,行政主体与私人是对立的,行政主体用自己的公权力来管理、监督人民,具体的行政行为有一些特殊性,即公权力性,也就是说非公权力的行为常常被忽略。现在台湾把一些行政机关法人化,特色就是公权力的色彩降低了,第二个特色就是人事双把,预算双把,这些都是直观的法人化的特色。传统的理论就是重视公权力的特性,在行政主体上,我认为是非常僵硬的。70年代开始,主要是90年代,世界各国为求组织瘦身,去掉多余的“赘肉”,去中央化,去公权力化。这样的现象在学理上我们称为“私化”。有些学者称之为“民营化”,但是我担心它与国营私营的“民营化”混淆。所以现在的说法为私化,而不是民营化。行政程序也可能私化,不需要有那么复杂的行政程序,我以前常常认为行政程序要经过听证,才能保证民主,但是听证往往影响行政效率,尽量让程序有可能私化,让组织有可能私化。
第二个是网络的兴起,各国已经没有国界了,货币可以互相流通。如果美元强了,欧元日元就会弱,美元一强了,黄金就会弱。就是各国经济、商贸除了互相影响之外,最近的国际形势是这样的一个概念也得到各国的重视。
再是行政的柔软化,有新的动向的出现,才会有“活水”。行政创新行政能够柔软化这样的概念。
行政柔软化的特征:第一是个别化可能性:行政不可能为私人量身定做的,一旦柔软化,那它的个别化的可能性就会增加了。用商业讲,就是客制化提高了。
第二就是变革或与最新化可能性:我在台湾有时候会学到红头文件,中央对地方的需求不知道,透过柔软化
第三就是自由可能性:不管是私人的需求或者是政府的需求,都由私人来尝试,这样一个引进的可能性
第四就是接受乃至合意可能性:台湾的行政诉讼的案件大概是日本的60倍左右,日本是不太喜欢讼争的,好处就是社会的和谐,但是不好的现象就是官尊民卑。柔软化可以减少讼争,因为大家都已经和议了。
第五是効率化可能性。
但是柔软化也有几个缺点:第一、法治的效力变弱了,也就是消减法的拘束力。第二、威胁到国家活动之法安定性或者是预测可能性;因为柔软你不知道它的底线在哪里,这件事情到底能不能做,它的预测可能性也变模糊了。第三、法治国家“崩盘”的危险性。
怎么样让行政有私化的可能,也让行政有柔软化的必要,这中间的尺寸怎么样去衡量。规制目的的行政法,我把行政法称为规制目的的行政法,这种古老的行政法怎么样能够全球化,在现今能够配合时代的需求。各位要注意到,不管是哪一个国家,哪一个地区,它的行政法不可能置外于世界各国而发展。
接下来我把日本关于公私协力的学理上的理论与大家说明。
首先提到公和私有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公私协定不是永远的,公私协定有一个生命周期,不管是一年半载还是长期,它一定有一个周期的取向;第二它有一个共同的目标;第三是分担风险,它的风险要由一边来承担,以前不是国家政府来承担,就是人民来承担;第四就是以正式,或者是成果导向来做这样的一个协议的基础。也就是说公私协定有一定的成果。如果没有成果,那这个就不是真的公私协定,就是假的公私协定。这样,国家就不是一个提供者,而是一个负担责任者,在日本和德国,叫保证国家或担保国家,国家不是提供者的立场,这样太辛苦,国家处于第二线,它所负的只是担保责任而已。在公私协定之下,我们经常说“不断电”,像最近今年台湾中央选举委员会,他们兼任的委员,有这样一个规定,不管是中央的重要的头开了的行为,绝对不能够断电,一旦断电,整个就变成没有秩序了。担保责任就是一旦市场失灵,人民的行为没有办法得到节制的时候,国家要出面,负担退居到第二线的担保责任。
公私协定又叫公私的合伙关系,或者是公私的伙伴关系。刚才讲到,公私协定的推动是从欧盟开始的,欧体因为财政紧缩或者的扩张,这块赘肉要一步步切割,由人民来帮忙承担。
台湾詹镇荣教授是这么定义的:国家高权主体与私经济主体间本于自由意愿,透过正式之公法或私法性质双方法律行为,抑或非正式之行政行为形塑合作关系,且彼此为风险与责任分担之行政任务执行模式。另外日本东京大学山本隆司教授的定义是这样的:公组织对私主体委以下列任务与责任之相关事项:(一)关于诸利益之衡量或财产、服务分配之决定,或执行、实现此决定;(二)为准备公组织作成此决定,或作为公组织不作此决定之替代,搜集、形成、提示有关自己利益以外之利益信息。这是比较保守的定义,在日本的定义之下,公权力不能单独地委托行使。公权力涉及到宪法的理念,公权力一定要穿着制服的公务员才能行使。山本隆司教授相比詹镇荣教授的定义是范围比较狭隘的,如果是高层次的委托行使就不能叫做公私协定。
山本隆司教授认为有没有公权力部分的委托,是有的。我举一个笑话,日本人民喜欢打弹珠,打弹珠是一种射幸的行为,这种电子游戏机如何去规范它出弹珠的可能,这个是要经过检查查验的,一年就有几百万的机器要通过合格的检验。这个赌博的机器的合格的检验与否不可能由政府一手包办的,由民间的产业不管他们透过自助规制也好,他们可以核发合格证明书。只有这样层次的委托公权力,不可能有更高层次的委托行使公权力。
以上是两位教授对公私协定彼此有不同的认知和看法,目前公私协定真正的定义和合理的范围还没有取得大家一致的共识。
在论文集中我比较感兴趣的两篇是德国对于机场的导航,就是航空管理,这么高级别的管理,然是由民间公司经营管理的。另外日本的监狱的兴办也可以由民间来,补充说明,日本的监狱是即将出狱的监狱,不是重狱监,第二有关书信的检查、配枪管理的,还是不能够由私人来进行,它也有部分的例外。这是一本非常非常重要的论文集。
台湾一位学者介绍ETC,ETC就是高速公路收费系统,现在台湾的ETC是由民间建制的,收费的通知单是一个公权力,公司可以发计缴费书。但是你没有ETC的设备,你却创了一个ETC窗口,那这个取缔裁罚就不能叫这个民间公司来进行,一定要由道路交通管理机关出动警车把你逮住。这是典型的公权力不能由民间受托行使。
公私协定注意哪些民主正当性的维护:
首先公私协力之界限,根据德国波兰基本法第33条第4项之功能保留原则,规定高权权能「原则上」应由公务人员行使;所以公私协定要破除的是这个民主的正当性延续到私人这一块。私人如果有受托行使公权力,它在民主正当性这一块也不能避免。如果你的自来水的接管,污水的处理,纵然委托私人来兴办的话,请问私人能不能拒绝民间个人来申请说要利用上水道、我要利用下水道,能不能驳准我申请的行为。关于契约的申请,这个地方有没有缴费,这个地方是不是太高了,这个水压没有办法上去,这个是纯粹私人相互间的行为,这个部分没有涉及到公权力。但是如果是直接强制,比如违反了公序良俗,这些个违法的营业要被断水断电的,这个部分私人就不能受托行使公权力。断水断电何其极端,不能让私人有这样的权力。
民主正当性的波及绝对有它的需要,私人拿到了尚方宝剑,它要替天行道,接着它就要砍杀一般人,所以这个部分绝对要受到民主正当性的适用。我们在提到公私协力,第一个要检验的就是它的民主正当性够不够,为什么要做公私协力,这个部分有没有独立私人,怎么样去挑选公私协力的相对人。这些都是民主正当性的要求。
公私协力的界限,公私协力基本上有两大块,一大块是四业,像我们的国营企业,我们不做了,交给私人来做,这部分叫四业经营型的公私协力。国家公务员自己不经营管理,交给私人经营管理,这个部分比较傲没有经营风险。或者是人行道,台湾这边实行企业认养人行道。在事业经营性和设施管理型的,这部分比较不会涉及到公权力。
但是这是公权力委托行使,这部分要非常小心公权力的界限。
刚才我举了两个极端,航空管理能不能委托私人经营管理,日本的监狱能不能委托私人经营管理。我刚才讲到,如果是技术这个部分,设施这个部分,那没有问题。一旦涉及到国家的公权力时,要特别小心。公权力是比较早发生的。怎么样委托行使公权力,是比较早被接受的,风险性是比较高的。
台湾有一个组织叫做司法院,里面有15位大法官,它专门是来解释宪法的。最近有一个684号的解释,说如果大学有以下几个措施,学生是可以来救济的 。退学是台湾最早承认可以救济,684 号把它扩充了。第二选修课程,如果课程没有选上,选课选不到学生是可以来救济的。第三跟毕业成绩有关的也可以救济。第四是海报,在台湾认为海报是思想的自由,言论的自由。除非你有凌驾之上的理由,你不让学生贴海报,你必须把理由说清楚。
特别要注意,公私协力是没有国界的,很早以前我们就认为可以委托私人行使公权力,私人学校,主体来行使公权力。
山东治安也有委托公权力,但这个治安不是,只是邻里街坊之间比较琐碎的细微的管理的措施,我们叫做城管。城管私人受托行使,这部分已经化为民事关系了,比如停车,城管管理可能是一种包产到户,这种包办可能不是行政契约来包办的,第二这种包办了之后,它跟受管理的人民之间可能没有公权力的行使。
私人如果要受托行使公权力有几个限制:一、裁量权极为限缩;二、得判断受托主体之组织与职员,能以客观专门能力,中立公正进行业务;三、透过国会及行政机关,间接确保与对行政监督同等标准之监督措施。我的结论是对具有难以回复之人权侵害效果之公权力行为及政策裁量之行使,基本上应禁止委以私主体。
第四,公权力委托私人,它的法律关系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公私协力责任由谁来负。一、国家跟接受公私协力的私人的关系如何,国家对它只是监督而已,部队它进行控制。只有到私人失灵的时候,国家才有这个责任区担保,去接手,国家不负第一线的给付,只负第二线的担保责任。二、执行任务之私主体与第三人的关系,我们要区分公权力和非公权力,如果是公权力,在德国,在日本,第一怎么样去挑选这个私人,私人要能够公正无私地来进行。台湾是用行政程序法来挑选。台湾行政程序法第138条有特别提到:当行政主体跟私 人之间发生行政法律关系后,它要公开这样的行为,公开这样的机会,然后让私人陈述意见。挑选私人作为伙伴就一定要履行正当法律程序。第二:这种公权力的行使,根据台湾行政程序法第16条的规定,一定要由法规上的依据,委托命令公权力,必须要在法规命令这个上。
事前要由法规的保留,事中要由正当的程序, 事后公权力的范围是由私人来行使的,它会发生国家赔偿、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要注意到法规的保留,正当的程序、法律救济。
再是国赔责任到底谁要赋予,到底是由受托的私人来负责任还是由委托的机关来负责任。受托的私人不可能代替国家来负责任,根据声口代理论,谁的财力比较雄厚,谁就承担责任。但是内部有求偿权,因为毕竟是私人做错了事。私人要接受国家的求偿。这是欧洲大陆的见解,但是我个人持不同的见解。依台湾行政程序法第2条第3项规定,受托行使公权力之个人或团体,于委托范围内,视为行政机关,你既然是行政诉讼的被告,为什么不能是国家赔偿的被告?名字不要叫国家赔偿,但它已经是行政程序法上的行政机关,当然要负起行政赔偿的责任,这个是一系列的法理的最终的结果。
台湾的国赔与行政程序法正好相差了20年。国赔是1981实施的,行政程序法师2001才实施的。 国赔法规定说,受托行使公权力之个人或团体,视为委托机关的公务员。这是20年前的国赔法。但是行政程序法规定:受托行使公权力之个人或团体,于委托范围内,视为行政机关。它视为行政机关,它当然要接受国赔的索赔。
凡是欧洲大陆法系的国家都会发生这样的争议,行政程序法受托行使公权力之个人或团体,视为行政机关。它们的规定有发生落差。这种落差到底是因为制定实施的年度的落差,还是想法的落差。我个人认为是法理的不一贯性。为了让这个法理一贯,我坚持受托行使公权力的个人或团体,自己要负起国赔责任。
得对其提起行政救济,即对于公权力受托人所为之行政处分,依诉愿法第10条规定,向原委托机关(即监督机关)提起诉愿。另依台湾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1项规定,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之私人侵害人民权益,则以委托机关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第五,我们来说明公私协力有哪些动向。首先是执行的层面,我举几个日本最重要的案例。第一个案例是PFI,私人主动提供财力来协助国家进行公共建设。台湾简称“促参”,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PFI是公私协力非常重要的案例。在大陆民生重大的公共建设,像污水处理、自来水可以用PFI 的方式来进行。但是麻烦就在这里,一是不是要有法律依据,我认为参与公共建设只要有一个框架性的法规就可以了。二是正当法律程序,挑选私人,台湾用到的理论是双阶理论,为了堵住悠悠之口,台湾用行政处分来挑选其中的一家,才能够同他来缔结这个契约。传统的双阶大概是1951年德国有一位叫伊普森的教授,他针对德国的国片,那么,就有国家来奖助私人来拍片,那么这个奖助就是用传统的双阶。这个部分的挑选就是用行政处分的。挑选出来之后跟他合作就是民事契约。50年代的双阶理论是传统的双阶理论,21的“双阶”是修正的双阶,在台湾今后的投资契约挑选这些都会用到双阶理论,而且这种“双阶”是修正的双阶,不是传统的双阶。
日本的公有公共团体委托民间来经营管理,他们叫制定管理人理论,在行为上被界定为行政处分。
台北有个28事件的纪念馆,纪念馆是委托私人经营管理的,指定那个私人进行管理可以用行政处分来挑选合作挑选。第三个例子在日本有公共服务改革。全部由政府来提供的,包括证书的核发,有关国民年金的收取这些目前日本政府认为可以发包给私人代为收费。它的性质是一种特别的追税,日本认为可以由公开投标,官民竞争,行政机关不再是行政服务的唯一提供者,这给行政机关极大的压力。我研究的课题是国立大学如何发展,学费都没有办法涨价,国立大学如何法人化。
第四个案例是社会福利服务的提供,日本在2000年制定了一个“长期造户”的法律,只不过它的长造是建立在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你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要先申请,在核准。台湾已经在在几年前建立了全民健保,下一步他要开设的就是长造,到底是是用保险的制度还是用农民津贴的方式,目前台湾还在考虑当中。台湾开办了“年金”,就是在年轻的时候缴纳少量的费用,到一定年龄,65就可以领取部分的国民年金。
台湾现在有扭曲的现象,如果你有能力就可以领到两到三份的薪水的,你有第一次月退在国立大学,第二次月退在私立大学,甚至可以自由自在的去其他地方担任其他的职务。最后,要注意的是,造户也是公私协力的一个重要案例。
刚才是事业的服务的机构,接着是决定层面的公私协力,也就是刚才所讲的委托行使公权力的公私协力。
日本有几段历史的发展,第一个就是指定法人,指定法人系指「透过行政机关所为之指定,受托行使特定行政权限之私人」。在这里跟大家讲一个笑话,日本人民喜欢鉴定汉字等级,他们对汉字重视的程度刚好和韩国相反,韩国现在是“去汉字化”。日本的汉字鉴定协会是一个指定法人,全日本人如果要鉴定你汉字的能力,你就要去报考这个汉字鉴定协会它所举办的考试,结果发现它的教材卖贵了,发现它的开补习班了,结果日本教育部一气之下就废止了这个汉字鉴定协会的,鉴定汉字等级是一个公权力,目前日本逐渐逐渐的不采取这种独占的,也就是指定法人的制度了,它改采用了登陆机关,你只要得到了确认,就是你只要有这个能力提供,就去做一个登录。在日本,只要你是机器的,设备的,都不再由政府自己来检查了,都交给刚才所讲的登录机关来委托它行使公权力,做成的合格的证明书。
我举了环保法,最近台湾发生了环境影响评估的重大问题。在台湾,台湾的行政法院把它解释为行政处分,你的环评有没有通过是第一阶段的,通过了之后开发单位向目的主管机关开发许可。在这样的一个机制之下呢!前一个行政处分的环评是后一个行政处分的开发许可的构成要件效力,一个单独的行政处分是下一个行政处分的构成要件。所以如果你前面一个处分没有拿到的话呢,开发许可是拿不到的,这称它叫做行政处分的构成要件效力。所以台湾现在对于环评呢非常非常的重视所以去年前年最夯一个简称就叫环评,环境影响评估哦。因为科学园区,它想要收购附近的土地,结果农民抗议了,抗议之后呢,它的环评被行政法院撤销了,撤销了环评,它下面那个开发许可就像骨牌效应一样,就失效了。各位要特别特别注意,我们把环评认为是公私协力,由开发的单位自己来做环评,这个环评呢,也是公私协议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形态。再来是这两天最夯的台北市的一个案例,就是有一个都更,就是都市要更新,那么这个都更他们就由几户人家去找一家建筑公司,你帮我们来做都更的一个所谓的规划,都更规划之后呢,只要取得了三分之二的所谓的所有权人的同意,那么如果你这两个钉子户呢,如果一次两次三次不表示意见的话,那么你这个钉子户就会被强制拆除,刚好台北市长郝农斌,郝市长这次就不敢来博鳌开会了,因为台北市闹得非常大,就是都更把人家六代一百多年的古厝给拆掉了。各位要特别特别注意呢,我在这里虽然提到都市更新,倒不是要强调怎样的公私协力,而是说这种建筑协定,都市更新的协定,就是要注意到大家一定有共识去接受,因为它有一个权利要变换,我参加了都更,我的权利能换回多少,如果不足的话,要找补,多的要找回来,不足的钱要补进去,这些权利变换要经过主管机关的核定,那么主管机关的核定是行政处分。请各位特别特别注意,这些都是我们公私协力一些个重要的案例。
再来时间的关系呢,我这里也提到了食品卫生法,自我申报。各位都知道大陆发生了三聚氰胺,它的奶粉也影响到台湾了,台湾去年发生了最大的危机是塑化剂,也就是在它的食品里面渗透有塑化剂。今年最大的危机是美牛,美国牛它有瘦肉精,它的鸡汁也有一些所谓的病毒,去台湾就要注意有没有绿色的这样一个气象球,像香港一样,如果最近的食品卫生都完全没有问题了。各位要注意我们这里提到的HACCP,什么叫做HACCP呢?就是当一个制造的流程你能够自己去把你的危险的要因做一些分析了,那么主管机关就认定你这样的分析能够通过我们的抽检,那么就承认你不用设食品卫生管理专职人员了,这个是日本的HACCP重要的机制。但是非常不幸的,日本这几年食品管理卫生做得不好,所以HACCP事前申报,事后就免除了它的人员的设置,这个机制后来被废止了,原来这个机制是有公私协力这个重要的现象的出现。再来叫做PRTR,什么叫做PRTR呢?就是有害的化学物质,你到底排放了多少,你的这些化学物质做了什么样的移动,不管你是已经设置了,不管你是使用了,还是你已经变卖出去了,这些都要申报。这样的PRTR机制也被环保法认为是公私协力的态样。但是有些学者不承认,他认为PRTR这种制度呢是自己本身就要接受管制了,当你本身就要接受管制了,这种申报就不能叫做公私协力,一定是你为了公共利益,不是为了你自己,受到管制的相对人,你本身就有这个申报义务了,这哪里是公私协力呢?所以公私协力要分清楚,你原来是归置的相对人,不能叫公私协力,你是第三人,没有受到归置的义务才能够叫做公私协力。公私协力是有广的和窄的这样的一个界定。再来这里的一些例子,时间的关系不再说明了,像投资人的团体,他们之间也有刚才所讲的自主性的归置,包括呢,你有一些纠纷、争议的话,你怎样自己去做一个ADR,这个A呢就是alternative选择性,D就是dispute,纠纷,这个R就是resolution,解决,自主性地纠纷解决途径,那么ADR也是业界的自主归置。
我刚才跟各位报告说我在通讯传播的机关呆了两年办,其中最常用的ADR就是传播的内容,台湾的cable台湾的有线电视发达到不可想象,无线大概有十五个channel,无线只有十五个频道,但是台湾的有线有一百一十几个频道。有线的每个月大概要有一百块人民币的缴费,那你就可以看一百多台的电视节目,那因为这些节目涉及到表现自由,但是它也涉及到公序良俗的管理,所以NCC就让业者自己来做,自律,它自己去管理,因为它涉及到内容,内容为王,但是内容最好让业者自己来做管理。所以NCC就做了一些个机关警示,如果你是这样的内容,你可能会踩到黄线,如果你是这个内容,你是红线,马上就会被裁罚了,所以这个机关警示也是提供给业界,让它来做自我管理的一个指标,这个机关警示把它称之为行政指导的大纲,所以它也是一种行政规则,没有任何的强制力,但是它可以让业界团体自己来判断它的节目内容是不是合法。
因为时间的关系,我最后仅提出到底公权力在日本怎么样委托私人来行使,只有这简短的十四页。就是违规车辆的取缔,日本的违规车辆,大家都知道呢,它不是马上就把你违例拖吊的,它先要确认你这个违停,违规停车是不是违法的,然后还要给你贴个标章,很麻烦的,日本的违规停车不太容易被处罚就是这样,因为它要找人先确定你在这里违规停车真的是不是违法的,然后还要贴一个违规停车的标章,非常浪费人力的。各位,日本只有这个部分是委托私人来做,来确认的,然后贴标章。但是,真正开罚单的还是警察机关。所以有学者认为标章,所谓的粘贴都不是最后的裁罚出的所谓的核发,标章的粘贴不能叫做委托行使公权力。但是,广义地认为,要不要开罚单完全取决于有没有被粘贴违停的标章的。所以标章的粘贴虽然是一个事实行为,但是造成了罚单的基础的,这个部分应该还是公权力的判断跟认定,我们称它叫做行政辅助人。就由私人来辅助行政机关,来实施公权力,但是行政辅助人能不能当做行政机关用它的名义来开罚单呢?现在这里还有一线之隔,台湾在这里还有争议,我刚才说ETC通过这个车道,ETC的收费是私人来收费,用私人的名义来收费的,但是一旦涉及到罚单,台湾的道路法规不承认ETC的管理机关的私人的公司能够开罚单,是不行的,它只能开缴费单,不能够开罚单,目前还有一线之隔。在这里,日本只有在违停,违规停车这个部分,低层次的公权力才有委托行使的争议,太高的层次裁量权限大。第 二,政策性的事项不能够委托行使公权力。
以下还有公私协力和自主归置,以及何为自主性的归置,到底跟公私协力产生什么互动,那么以及最后,我在这里还举了一些的例子,就在刚才的公私协力的主轴之下呢,跟各位做一些个暂定性的结论。
那么我在这里说,传统的行政法律关系,私人是一种受支配的一种被动的对象,私人没有办法跳出来跟行政展开合作,而且私人跟行政主体是一种对立的,也就是官贼抓迷藏的这个游戏。私人是一种被动的、受管制的、受裁罚的,而且两者是对立的。但是随着现代的公共行政的发展,私人参与行政的活动非常的频繁,我想在世界各国都是一样的,那么行政主体跟私人之间的对立的现象,也逐渐缓和下来,不但缓和下来,它们之间也发生所谓的合作的现象,不再是被动的、消极的、被管制的对象了。我们特别提到了多元主体,各位特别注意公私协力着重的是主体的多元化,希望能够透过市场做一个它们机制的调整,以及最后不得已还有法院的诉讼的担保,刚才提到的国家只是一个担保责任的义务人而已,它不是刚开始的积极主动的服务的提供者。唯有各方的利益的主体,行政是利益的主体,被管制的企业也是利益的主体,我们大多数的老百姓也是利益的主体,各方的利益主体能够广泛地民主参与跟合作的机制,希望大家都有机会去参与,而且合作。那么大家的利益才能够被认真地考量,不能够完全是行政来做处分的。我再这里没有提到另一本书,就是耶利内克,如果我们都学过公法学的话,我们会注意到这个人,他在1908年写了一本书,叫做《基本权理论的变迁》,那么在这个《基本权的理论的变迁》,他说人民的地位有四种,首先是被动消极的地位,在被动消极的地位,人民只是服从而已,他根本没有任何的权利,第一个地位是被动的地位,它是消极的被动的地位。第二个地位是消极的地位,这个消极的地位,人民最先争取到得是自由权,又叫做防卫权,这是抵御权,抵抗国家不法的侵害,各位,这个是消极的地位,第一个是passive,被动的地位,第二个是negative,消极的地位。第三是积极的地位,就是受益权,受益权比起自由权,它有一个积极的申请,积极地要求提供给付,这个就是积极的地位了,积极的地位是positive。最后人民自己当主人了,是主动的地位,active,就是参政权。那么我在这里因为我校不能讲太多政治问题,参政权这部分在1908年,已经由耶利内克,由被动、消极、积极、主动,也就是从服从、自由权、受益权、参政权,这种演变,他认为这就是基本人权体系变迁。我想100多年前跟现在的情况是一样的,最后的人民是一种参政的地位,主动的地位,我要说的是公私的协力就是也让人民能够尝试自己做主人,至少行政的给付的提供上,他自己去决定他也要参与其间。纵然它是一种各方利益的博弈,也就是政府它想要的方向,跟企业它想要的结果,跟人民它所期待的,各方的利益规划都是不一样的,我们把它称之为利益团体之间的博弈行为,它们之间的一种博弈行为。公私协力它是部分把这个权责赋予给私人,但是政府,它还要负担最后质跟量的担保责任,唯有如此才能保留终止跟私人的合作,一旦不对劲,它立刻终止跟私人间的合作。
我个人提出的几个方向,跟大家来共勉。希望能够从个别法的领域来发展公私协力跟自主归置,最早期的是事业经营的公私协力,想早上的陈宏光教授他特别要求的是想要了解国营企业它有没有放弃它独占垄断的地位,有些事业让人民来经营管理,这个部分是最有可能的,慢慢地有一些民生的基本设施让人民来参与,这里就是我们所讲的个别领域法的问题。我这边向各位报告的是教育法上的公私协力,那么咱们西安有好几个民办的学校、高校就是我这里刚才所讲的高校行政上的公私协力。另外,我最近有一个学生想要台湾的博士课程,他想要处理的是有关建筑管理行政上的公私协力,在建管上有哪些的公私协力,几乎各个领域都可以套上公私协力,也可以套上自主归置这样的概念。所以怎么样从个别法的领域来发展自主归置跟公私协力,那么希望能跟各位来共勉。
那么第二呢,怎么样用公私协力跟自主归置来深化公法学的理论,咱么公法学的理论,不管是宪法还是行政法,它有一些老化的迹象。我们常说统治机构、基本人权,这是它的两个最大的主轴,在宪法上。我们行政法上的最大主轴是我们的行政组织、行政作用、行政救济。我们怎么样用这两个领域来深化行政法的理论,不管在组织法的理论、作用法的理论、救济法的理论。我希望有机会再来报告公私协力,它所发生的国赔责任,行政复议,以及它的行政争讼的一些问题。
第三呢,公私协力,它跟自主归置,它的适用范围怎么样来扩大。坦白说日本现在还是比较狭窄的范围,刚才特别跟各位提到的违规停车的公私协力中的委托行使公权力而已,至于真正的监狱的委托经营管理,它们最终的公权力,像信件的检阅,这边都不敢由私人来检阅,送进来送出去的监狱的所谓的受刑人,他们的信件,因为这个部分涉及到基本人权的通信的自由,恐怕日本不承认它有公私协力中的委托行使公权力的可能性,怎么样适度地调整让公私协力跟自主归置它的适用范围能够渐进性地扩大,我想这部分是由待大家睿智地努力才能够达成的。所以我这里就提出的所谓的第一,所谓的个别领域法,个别作用法,怎么样来发展公私协力、自主归置。第二,公法的理论会受到什么样的影响。第三,在范围在渐进式地扩充上,怎么让理论跟实物得到进一步的结合。我想这个部分很愿意跟各位共勉。
(注明:本录音整理资料未经刘宗德教授本人核对,仅供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