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临时栏目
  3. 正文
点击显示栏目

临时栏目

杨世建起诉人事部案——国家公务员报考年龄歧视违宪第一案

  • 来源:党委宣传部
  • 发布者:
  • 浏览量:

杨世建起诉人事部案——国家公务员报考年龄歧视违宪第一案

案件重述

19697月出生的杨世建,时年36岁。20051012,人事部在网站发布了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告,杨世建按照人事部网站要求的报名程序进行注册。但当他输入完毕自己的信息进行注册申请时,人事部报名系统反馈的信息却是:“对不起,您的年龄不符合要求,不允许报考。”此后,杨世建多次打电话向人事部咨询自己的报考事宜,得到的答复都是“不行!”。杨世建认为,人事部规定侵犯了他的平等权和劳动权,对他构成了就业歧视。

于是在 20051031,杨世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国家人事部以其超过35周岁为由拒绝受理其报名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的规定,认为起诉人的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

对于这份迟来的裁判,杨世建又于同年126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于2006321作出终审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的规定认为,国家公务员的招录考试报名条件的设置属于公务员的内部管理事项,人事部因上诉人超龄而拒绝受理其报名申请属于公务员任用的招录考试环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维持了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

专家点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表示,对于公务员的年龄,一般来讲,省级以上的公务员主管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人事部有权做出相应的条件规定。但是行使自由行政裁量权,设定年龄限制是否对以年龄来划分就业群体是否合理,是否每个岗位都应当有年龄限制的问题,每个行业的年龄评价标准不一,关键年龄应与具体职业挂钩,制订标准必须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人事部的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才符合干部人事制度法制化的建设需要

法律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之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