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公司起诉财政部行政不作为案
——政府采购第一案
案件重述:
2004年10月,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等中介代理机构,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部的委托,对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包括沃尔公司在内共有4家公司。
2004年底,沃尔公司发现中标者为投标价格最高的公司。沃尔公司认为采购主体所确定的供应商所供商品不符合采购法规定的“价廉物美”的立法宗旨。
2004年12月21日和2005年1月7日,沃尔公司先后向国家财政部递交了书面投诉意见。时逾数月,沃尔公司仍未接到财政部的任何答复。
2005年3月,沃尔公司认为,财政部对于该公司投诉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没有积极作为,侵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将财政部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财政部在一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专家点评:
“此案集中反映了我国政府采购中的种种制度缺陷。”该案原告代理律师、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顾问谷辽海律师表示,“包括招标采购程序、评标专家制度、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综合评标方法等都存在严重的缺陷,而规范政府采购的两部现行法律—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冲突,正是导致财政部屡当被告的原因。”
法律连接: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