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项目合作与社会服务
  3. 正文
点击显示栏目

项目合作与社会服务

雁塔区人民法院来我校开庭审判行政案件 2012-10-25

  • 来源:
  • 发布者:
  • 浏览量:
雁塔区人民法院来我校开庭审判行政案件
2012年10月24日下午2:30,西安市雁塔区行政审判庭在我校长安校区模拟欧陆审判法庭公开审理“杨鹏、高省茂不服西安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曲江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法学院副院长姬亚平教授、行政法诊所指导老师王丹红与300余名同学到场旁听了此案审理。
此案的基本案情是,原告杨鹏、高省茂曾分别两次及一次被被告西安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曲江大队认定二人在其辖区内超速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处以罚款、扣分的行政处罚。现原告杨鹏、高省茂在缴纳罚款后不服西安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曲江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被告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返还罚款与被扣分数并承担诉讼费用。因杨鹏、高省茂所诉案由及诉讼请求基本相同,故法院决定合并审理。
三案共同的焦点是:原告是否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违章行为;被告所提交监控照片是否有效;被告监控设备的规格和使用是否符合规范。此外,在高省茂一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被人为涂改也是焦点之一。
针对三案的焦点,被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监控设备所摄违章车辆连拍照片及一张放大的车牌照片、测速所用设备的鉴定证书、事发路段上的交通限速标志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存联复印件。随后,原告代理人提出质证意见:连拍照片无法显示车辆全貌、该路段交通状况且时间间隔过短,无法证明两名原告是图片中车辆驾驶者且违章驾驶;被告所用设备非公安部批准进口的监控设备、编号不符合出厂号且鉴定书出具程序不合格;两名原告三次被测车速都未超出限速的10%,未达到处罚标准。随后,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代理人也提出了不同意见。
法庭调查阶段结束后,原、被告双方代理人针对三案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下午17时,该次审判结束,合议庭宣布择日宣判。
本次审判使同学们加深了对行政法相关问题的感性认识,促进了我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的教学特点。
                                                                                            ( 《知行》学刊 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