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泗县水利局状告泗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泗县人民政府2001年5月为第三人孙怀友颁发的泗国用(2001)字第02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2002年2月,泗县人民政府为泗县水利局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将黄镇时圩村至小梁乡朱沟村的民利河范围内包括河槽、滩地、大堤的土地确定给泗县水利局使用。
该宗争议的土地位于屏山镇大苏村民利河南岸。1995年第三人孙怀友在该宗土地建了房屋。
2008年第三人再次在该宗土地上建房时,泗县水利局以第三人孙怀友在民利河大李段104国道东侧大堤建房违反《安徽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为由,根据《安徽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第三人作出处罚:1、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拆除违法建筑。2、罚款20000元。孙怀友只交纳了5000元罚款,违法建筑并未拆除。后泗县水利局在执行的过程中,发现泗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该颁证行为直接侵犯了水利部门对河道的管理权,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泗县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违法。
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宗争议的土地位于民利河的南岸,根据《泗县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民利河为国有河道。其主管机关是泗县水利局。该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原则上不准从事各类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河堤、滩地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水利局提出书面申请,按河道管理权限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城建、土地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等活动。
本案中,孙怀友在民利河河堤上建房并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没有得到水利部门的批准,在水利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后,仍然进行建设活动,其行为具有违法性。泗县人民政府为孙怀友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泗县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泗县水利局对河道的管理权,其颁证行为依法应予撤销。由于该宗地已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