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甄树清
1994年5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稳固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立法化、司法化是我国文明、民主进步的重要体现,在加强人权保障方面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法行十五年,时至依法治国的今天,人民群众在精神文明、人权保障等方面的要求已经提升了一个很大的档次,社会各界也无不期望实现国家的法治、期望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而国家和政府在行使行政和司法职权活动中展现出来的公信力,以及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表现出来的态度,直接影响到公民对国家、对政府、对法律的信心。因为社会大和谐是以公民的小和谐为基础的,公权力的不当行使给人民群众造成了伤害和伤痛,伤者便会有冤屈、有怨言,便会产生不和谐的情绪,进而影响社会的大和谐。作为国家赔偿制度,及时抚慰民伤、救济民权、消除民怨、强化民心是该法的一项重要职能,十几年来,该项制度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化解官民矛盾、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和约束国家机关、制约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滥用上实实在在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是一项最现实、最实在、最贴近民权的法律,其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愈来愈重要。具体到我省来讲,人民法院在化解国家赔偿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上无疑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各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对受到国家侵害的当事人能够以人为本、严格司法、克服压力,准确的适用法律予以保护,及时平衡了国家和公民的利益,消除了不和谐的因素。自赔偿法实施以来,全省赔偿委员会共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2167.4941万元的赔偿金,足以说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得到了有力的保护。
但是十多年来,在国家赔偿法律的贯彻实施过程中,对申请人进入赔偿程序的程序限制过重、门槛过高、赔偿范围过窄、赔偿金执行支付渠道不畅通等一系列问题影响了赔偿法律实际效能的发挥,给法院在化解赔偿纠纷、公民维护合法权利上均造成了较大障碍,近年来对赔偿法的修改已成为社会各界的一致呼声,基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该部法律的修订提到了立法议程,并经过了四次审议,最终在赔偿法颁布十六周年前夕得以顺利通过。修改后的赔偿法,赔偿申请程序得以简便、精神损害有条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合理调整、赔偿范围扩大、内容增加、赔偿金支付程序明确,这些修改无不充分体现了立法机关对公民最基本权利保护的重视,进步意义十分明显;同时,在赔偿原则的修正、法院赔偿决定的监督、举证责任的明确等方面的补充修订也使该部法律更加完备。此部和公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在修改后所折射出的以人为本、人权保障至上的理念再一次推动了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为社会各界所认可。
新修订的法律对人民法院的赔偿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全省赔偿审判人员将牢固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公正、高效的适用法律,积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国家赔偿法在人权保障上的积极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