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教发〔2013〕24号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师教育局、教育督导室:
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教育局
2013年5月2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意见》(新兵发〔2011〕40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师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新兵办发〔2012〕58号),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兵团决定开展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认定实现义务教育初步均衡目标的团场和师直学校,为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督导评估的目的和意义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公平;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推动薄弱学校改造,促进义务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形成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体制机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办学水平,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满足职工群众接受更加公平和更高质量义务教育的需要;落实教育部与兵团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实现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目标。
二、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办学条件、师资队伍、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等指标。重点评估的内容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包括学校布局、学校规模、生活设施、学校用地、校舍建设、实验室、音乐美术、体育、卫生保健、综合实践、信息技术、图书阅览等12个二级指标。
(二)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为合格,可认定团场和师直学校实现义务教育初步均衡目标。全师所有学校都达到兵团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才能进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均衡师的评估认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当年学校发生严重责任事故;
2.督导检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评估认定程序
办学基本标准和团场、师直学校实现义务教育初步均衡目标的评估认定,是在师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兵团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按照团场和师直学校自查,师评估,兵团进行抽查、认定的原则开展。
(一)团场和师直义务教育学校根据兵团制定的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进行自查,师进行评估,对达到要求的,向兵团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报送评估报告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上报表》。师教育督导部门在师党政领导下,负责自评的具体组织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二)兵团教育督导团对团场、师直学校进行抽查,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认定团场和师直学校名单。
四、表彰与处罚
(一)兵团对认定达到义务教育办学基本标准的团场和师直学校给予通报表扬,作为师考核、表彰、奖励团场主要负责人、学校领导的依据。
(二)对不能按期达到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团场和师直学校在全兵团内通报。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