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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台实施方案 全面提升政府行政复议能力 2012-7-10

  •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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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6月20日从青海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不断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加快法制政府建设,青海近日出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围绕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确保行政复议案件质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主渠道作用,《实施方案》从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保障措施、主要内容及要求等方面,就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健全行政复议机制和体制等各项工作作了明确的规定,确定从2012年开始,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行政复议工作基本达到“机构人员健全,队伍素质过硬,制度措施得力,复议渠道畅通,案件审理透明,质量提升明显,硬件设施齐全,保障措施到位,作用发挥突出”的目标。
  《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各地要结合实际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保障、案件受理、案件审理、决定、督导工作、相关文书”等方面规范行政复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行政复议工作职能和需要,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依法保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人员不少于2人,重大案件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并设置行政复议接待室、审理室、档案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综合预算予以保障;行政复议机关和工作人员要严格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做到程序合法、阶段明确、责任明晰、措施到位,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力度,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和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上级机关要采取备案、抽查、接受投诉等方式,督促下级机关依法履职,对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处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调整,在本区域影响重大和申请人在5人以上、案情重大、法律关系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同时,《实施方案》对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制度建设、完成时限作了明确规定。对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决定及行政复议文书也作了明确规范。

  青海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方案》的出台,将对规范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化解行政争议,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化解矛盾、保护权利、纠正错误和教育引导功能,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青海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