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学术动态
  3. 正文
点击显示栏目

学术动态

研究中心成功举办“日本行政不服审查制度”学术沙龙

  • 来源:西北行政法律网
  • 发布者:
  • 浏览量:

3月27日19点30分,由地方政府法治建设研究中心、行政法学院主办的“日本公法系列学术沙龙”第二场即“日本的行政不服审查制度”学术沙龙在我校雁塔校区人权研究院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沙龙邀请到了日本名古屋大学法学研究科市桥克哉教授、三重女子短期大学法经科藤枝律子教授作为主讲嘉宾,沙龙由西北政法大学地方政府法治建设研究中心主任王周户教授主持,西北政法大学李瑰华教授、彭涛教授、王丹红副教授、杨彬权博士、钱卿博士、张文博士作为与谈嘉宾,日本名古屋大学陈晓菊研究员、西北政法大学李龙贤博士担任翻译,部分在校研究生参与了本次沙龙。

 王周户教授对市桥克哉教授、藤枝律子教授的到来再度表示了欢迎和感谢,就市桥教授此行在促进学术交流、开阔师生视野方面给予了高度评价。接下来,市桥教授回顾了日本2014年《行政不服审查法》修订时的历史背景,指出日本当时就该法案的修正并非一帆风顺。行政不服审查法,是由作为一般法的《行政不服审查法》与其他构成行政不服审查制度的个别法所组成。特别是作为行政不服审查制度的个别法,在整个行政不服审查制度的实施中,占97%以上的比率。

对于新修的《行政不服审查法》,市桥教授主要介绍了两大特色。一是“审理员”制度的导入。受美国“行政审判官”制度影响,日本在新《行政不服审查法》中设计了处于中立地位、独立行使职权且不受随意干扰的第三人作为“审理员”的这项制度。为了审理员能够在中立的立场上进行审理,新《行政不服审查法》规定“参与相关行政行为程序的人员”、“审查请求案件的当事人”等人员不得作为审理员。但事实上审理员制度,因涉及到专业性等问题的影响,其审理员与行政机关具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也会发生审理员在审理行政不服审查案件中无法保证其绝对独立性地位的问题。二是行政不服审查委员会制度的导入。但市桥教授同时指出,行政不服审查委员会虽然具有独立性、中立性的特点,但在实践中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民众对行政不服审查委员会认可率仍然偏低。

藤枝教授以日本三重县为例,着重介绍了新《行政不服审查法》实施后三重县行政不服审查委员会的设置及运行状况。由于藤枝教授本身就在三重县行政不服审查委员会中具体负责社会福祉关系案件的分会担任委员,其更是以自身经历,通过真实案例的讲述,从程序的视角向在座师生生动展现了行政不服审查委员会的具体操作流程。

沙龙随后进入到与谈环节。李瑰华教授、彭涛教授、王丹红副教授、杨彬权博士、钱卿博士、张文博士分别就行政不服审查制度与日本地方自治制度的关联性、如何提升行政不服审查实质性效果、如何分配审理员、行政厅、行政不服审查委员会三者之间的责任、如何发挥行政不服审查委员会的专业优势以及行政不服审查制度与行政诉讼如何衔接等问题,同市桥教授、藤枝教授进行了广泛讨论。

最后,王周户教授指出,尽管日本的《行政不服审查法》与中国的《行政复议法》同属于一般法范畴,但二者仍然存在不同之处。日本《行政不服审查法》在涉及专业领域时,往往会有相应领域中的专门法律进行更为专业、精细的规定,相比而言,对于专业性领域,中国的《行政复议法》也好、具体领域的专门法律也好,往往作出的是概括性的、缺乏操作性的规定。我们在对中日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时,不仅仅要看到二者之间的差异,更应该深入思考其背后造成差异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