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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动态

大数据

  • 来源:西北行政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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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关于大数据的概念与特征。大数据这一概念最早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被提出,早于1984年,在一篇论证历史学与统计数据分析的文章中,“大数据”一词由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社会学教授提出。这时的大数据也仅仅包含其字面意思,即规模巨大的数据,并不涉及数据存储、数据类型、数据的分析处理等内容;多年后,在美国的一家著名企业的研究报告中,大数据的属性由简单的“数据”转为“传统软件难以对其进行分析、处理或储存的数据群”麦肯锡研究院于20115月发布了《大数据:创新、竞争和生产力的下一个前沿》报告,该报告中把大数据定义为:大小超出了典型数据软件的釆集、储存、管理和分析等能力的数据集牛津大学教授维克多舍恩伯格认为:大数据并非一个确切的概念,最初这个概念是指需要处理的信息量过大,已经超出了一般电脑在处理数据时所能使用的内存量,因此工程师们必须改进处理数据的工具。为了处理海量级的数据,和公司都已开发了新的技术平台来满足数据爆炸式的扩张需求;但是,也有一些不同的意见,大数据及其研究领域极具影响力的领导者的国际数据公司(IDC)就是其中之一。2011年,在该公司发布的报告中(由EMC主办),大数据被定义为:“大数据技术描述了新一代的技术和架构体系,通过高速采集、发现或分析,提取各种各样的大量数据的经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