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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所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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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团司法所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许新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基层处处长

    近年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层司法所建设在兵团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 始终坚持“ 建设、管理、工作并重” 的原则, 经过全系统上下的共同努力, 司法所建设迈出了新步伐,有了新发展,取得了新成绩, 但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应采取相应对策

一、存在的新问

(一)过多直接从事团场经。济行政事务, 自身业务发展受到影响。近年来,一些团场司法所工作人员常被抽调去从事场中心工作, 致使一些司法所只能应付日常工作, 而不能专心发展业务。

(二)基层司法所基础设施不完善。司法所国债项目建设中,一些贫困团场的司法所建设配套资金难以落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团场分布较广,基本都在2000多公里的边境线上,建筑材料运输路线长,无形中增加了建设成本,给团场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带来很大困难,致使一些团场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质量不高,仅仅停留在等额置换和购买的层面上。基层司法所的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也相对滞后,与自身承担的“九大职能”不相适应。 

(三)一些常年工作在一线的基层司法助理员,至今未能在编,工作积极性受到严重影响。兵团现有基层司法助理员459人,其中不在编的226人。在这些人中.年龄在34周岁以上且超过报考公务员的年龄规定的就有114人。这些司法助理员在基层工作多年,已经得到了团长党委信任、职工群众拥护。但是由于一些历史原因他们长期不能在编,身份不能明确,福利待遇、办公经费等诸多问题都得不到保障,不同程度的挫伤了这部分通知的积极性,也影响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

(四)基层司法所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还不高,内部管理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少数干部思想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对待基层职工群众态度简单粗暴,工作作风拖拉,职业荣誉感不强;部分基层司法所干部学历水平较低;一些司法所对新时期如何进一步做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为基层团场职工群众提供高层次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缺乏研究和探索基层司法所内部管理

上还没有完全形成职能整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格局

二、对策和措施

解决上述问题, 当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正确处理服务团场中心工作与搞好司法所业务工作的关系。一要明确服务中心工作与搞好业务工作的关系。司法所服务团场中心工作与搞好自身业务工作是一致的, 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要服务中心就要搞好业务, 搞好业务也就是服从中心。在开展业务工作中要增强司法所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自觉服从和服务于中心工作。二要克服参加团场中心工作, 就无法抓业务工作, 抓业务工作就不能参加团场中心工作的“ 单打一” 思想。只要把参加团场中心工作同自身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在参加中心工作时, 把重点放在怎样为中心工作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上, 就可以减少对业务工作的影响, 甚至可以促进业务工作的发展。三要定期检查服务中心与开展业务工作的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经常向团场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 以便更好地服务中心和搞好自身业务工作。

(二)抓好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 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加强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 是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的基础工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不懈、全力以赴、真抓实干、确保按时全面完成第二、三批司法所国债资金建设项目。要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今后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要以“ 联合新建为主, 单独新建为辅, 严格控制购买” 为原则。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针对司法所经费保障不足、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的问题,要结合兵团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 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司法所公用经费等支出列入财政预算, 切实予以保障, 并积极争取中央、兵团补助专款用于基层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

(三)积极协调组织人事部门, 解决基层司法所部分骨干人员的编制问题2006年以来, 在兵团司法局党委的努力下, 兵团司法行政系统增加自定编制118名, 并全部由兵团编委分配到基层司法所。因自定编制具有内定编制的性质, 所以应主要用于解决基层司法所骨干人员的编制问题。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 可适当放宽条件, 解决年龄在34周岁以上, 在基层司法所工作多年,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人员的编制问题。可参照团场机构改革办法, 进行录用。

()抓好教育培训、增强五种能力。按照兵团司法局“ 分级培训” 的规定, 认真抓好基层司法所干部的政治、业务培训。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教育和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学习培训, 提高全体基层司法所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今后司法所队伍建设和培训的重点, 应该放在岗位培训、挂职锻炼及外派学习上, 通过培训来提升司法所干部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群众、依法行政和工作创新的能力

                                《人民调解》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