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基地动态
  3. 正文
点击显示栏目

基地动态

新疆兵团和谐发展之法律监督探究

  • 来源:
  • 发布者:
  • 浏览量:

新疆兵团和谐发展之法律监督探究

马召伟*

摘要法律监督关系到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保障和最后防线。通过法律监督,能够更有效的保障公民的财产、自由和人身权利,也有利于新疆兵团的和谐发展。本文从新疆兵团法律监督的历史回顾及现状分析入手,并对新疆兵团法律监督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对新疆兵团的和谐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律监督  和谐发展  内部监督

中图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1009-0592(2009)06-257-02

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这正是新疆兵团和谐发展的目标所在,要保障和谐社会的顺利实现,必然离不开法律监督。因此需要不断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以确保法律监督的正确实施。

一、新疆兵团法律监督的历史考察及现状分析

(一)新疆兵团法律监督的历史考察

1.法律监督的界定

何为法律监督呢?目前我国学术界存在广义与狭义两种观点。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法的创制和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检查、监察、督促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制度。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对各

种法律活动合法性所进行的检查、监察、督促和指导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制度。本文将从狭义的角度进行探讨。

2.兵团司法机构的历史回顾

1954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成立时,兵团政治部设有保卫部,并成立了兵团军法处和劳改工作处。1956年两处合并,组成兵团军事法院。1958年,建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1959年9月,兵团政治部保卫部、兵团人民检察院、兵团军事法院合并为兵团政治部政法部。从此,兵团政治部政法部和各师政治部政法科,承担了公安、检察、法院的工作任务,一个机构,三块牌子,一直沿袭到兵团体制撤销。1981年,兵团恢复后,根据自治区的指示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对兵团政法机构的组建工作积极进行筹备,1983年11月5日,自治区党委同意兵团党委《关于恢复和建立兵团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构的意见》,批准了兵团组建政法机构的具体方案。兵团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和司法局是自治区公安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和司法厅的派出机构,是自治区地方各级公、检、法、司机关的组成部分,行使法律规定的权限。在兵团党委和自治区公安厅、检察院、法院和司法厅的领导和监督下进行工作。

(二)新疆兵团法律监督的现状

为了获取第一手的资料,我们设计了问卷进行调查。调查了兵团南北疆共五个师80多个团场2个市,发放问卷900份,回收问卷750份,经统计,对检察院的工作职责真正了解的只有11.73%,49.33%不了解;对于人大对检察院的监督认为有效的占17.73%,认为不太有的占50.62%;对于老百姓对检察院的监督的认为有效的占10.21%,认为不太有效的占66.82%。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老百姓对法律监督的了解不多,信心不足,这也反映出法律监督的力度不大,效果不理想。

二、新疆兵团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新疆兵团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发挥不够好,影响和谐发展进程

    检察机关在诉讼中有批捕权、公诉权、侦查监督权、执行监督权和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但在实践中,由于兵团检察机关自身的原因,导致监督不力,效果不佳。主要表现在:一是兵团检察官怕监督和不敢大胆监督的思想存在。二是监督范围的漏洞补救不力。三是检察审判监督方面不力。四是刑罚执行监督。因兵团地广人稀,检察经费紧张等诸多问题,部分兵团检察官不能坚持对监外罪犯的考察,让一些不符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社会上服刑,增加了兵团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影响了兵团的和谐发展。

(二)兵团检察官不能独立行使检察权,极大的影响了和谐发展

司法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建设民主法治和实现社会和谐的关键所在。兵团检察官不能独立行使检察权,影响了法律对社会和谐的调节功能。但在目前形势下,兵团的检察官很难独立行使检察权。其原因有:一是兵团检察人员法律专业水平偏低。据有关方面调查,在全国检察机关系统内的检察官中,本科层次只占4%。西部地区的检察院更低。由于新疆兵团经济文化的相对落后,使兵团检察人员的法律专业水平偏低。二是兵团检察官的行政化。检察官被国家《公务员法》确定为公务员,使检察官有强烈的行政化色彩,不能体现检察官的司法官特色,这使之很难独立行使检察权。这必然对兵团的和谐发展不利。

(三)新疆兵团检察机关内部监督认识模糊,措施不力

目前,对兵团检察机关及检察官的监督是由新疆自治区人大的监督、政协的监督等。但这些方式实际的力度不够,效果不明显。同时,兵团一些检察人员对其内部监督认识模糊,认为自己本身就是监督者,觉得自己能够做到自律,再对自身进行监督就没有必要了。从而

化了兵团检察机关内部的纪检监察监督,导致检察官违法或犯罪时有发生,基层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如果此风不灭,对兵团的和谐发展极为不利。

    (四)新疆兵团法律监督立法缺陷,依据法律自主性较大,影响检察机关发挥作用

    我国法律对法律监督的定义不明确,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职权职责划分不具体。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明确提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与内涵,检察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在和谐发展之路上应怎样配置检察权等等。这就给检察机关在和谐发展中作用的发挥带来法律规范障碍。另外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缺乏可操作性。其相关规定也是寥寥无几,在总条款达270条之多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仅有5 条,而在《行政诉讼法》的75条法律条款中,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也仅有2条。在目前各种民事、经济、海事、行政纠纷不断上升的情况下,如此简单抽象的监督条款已经不能与民事、经济、行政审判的公正要求相适应,严重影响了法律监督的效果。此外对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这些权力的法律规定都不具体、不明确,操作起来都很困难。这些都不利于法律监督发挥作用。

三、和谐社会对法律监督之要求

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党的十七大报告规定了必须“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同时还有不少具体措施直接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可以说,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有力保障。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对刑事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和决定;对刑事犯罪案件提起公诉;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以及刑罚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上述四类法律监督工作,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基本要求。

总之,在和谐社会环境下,检察机关处理各种违法犯罪案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在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创伤,减少社会对抗,重塑社会和谐。因此,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保障作用。

四、构建新疆兵团和谐发展之法律监督的设想

(一)充分发挥兵团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全力解决影响和谐发展的突出问题

兵团的和谐发展离不开一个稳定的外部环境,因此,兵团检察机关必须将社会稳定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要增强忧患意识和稳定意识,坚持把严格执法贯彻到批捕、起诉等工作中,有效发挥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活动,增强群众的安全感。同时,要通过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能,通过检察建议、控诉等方式纠正司法不公现象,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要把打击犯罪与保护群众

的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坚决纠正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对不该立案而立案、错捕、错诉、轻罪重判、无罪判有罪、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坚决改正。依法保障人权,加大反腐败力度,建立纪委组织协调下的职务犯罪侦查新体制,以反腐败的新成果取信于兵团人民,

进而促进新疆社会和谐发展。

(二)推进兵团检察官职业化建设,为兵团的和谐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加强检察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是为兵团和谐发展提供人才支持的当务之急。应按照职业化的要求,依据兵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条例或规章,改革和完善检察官管理机制。普通检察官,全部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全面考察,防止不适合检察工作的人员进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的副职领导,因为其业务性较强,原则上也应从检察机关内部的优秀检察官中产生。正职领导由于重在人才管理和使用、组织与协调检察工作,可以从其他机关中选拔。兵团高级人民检察院要建立检察系统“人才库”,储备各类检察人才。这些人才平时以地方管理为主,需要时上级检察院可统一调动使用,优秀人才可提拔重用,检察官的使用一盘棋。要实行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从下级选拔的制度,建立检察官分类管理制度,实行员额制度,检察官的退休要实行流动连任制度。这样,通过加强检察官的职业化建设,为兵团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为兵团法律监督提供人力保障。

(三)加强兵团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保障检察机关正确行使职权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监督他人必须自身过硬。对于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笔者认为应从两个方面加强。一是自身的诉讼监督。要构建兵团检察机关内部的部门与部门、检察官与检察官、检察领导干部与普通检察官的监督体系,建立错案责任制办案监督机制

等。加强制度建设,以促进自身的诉讼和谐。二是纪律监督。就是加强兵团纪检监察工作,保持检察官的廉洁性。根据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的要求,要抓好以下的工作。第一是要把推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第二是要严肃查处兵团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第三是要切实解决执法不廉洁、不文明等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第四是要认真抓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落实。第五是要加强兵团检察工作的“阳光”作业。加强检务公开,大力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开兵团检察机关的诉讼活动,公开检察官人事任免,公开检察领导干部的个人活动等等。只要法律和制度规定不能公开的外,都要向社会公开。通过“阳光”作业,有效预防兵团检察机关内部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实现内部的和谐推动新疆兵团的和谐发展进程。

    参考文献:

[1]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

[2]郑高键.法律监督价值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3).

[3]王雄飞.法律监督理论和检察监督权.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11).

[4]冉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疆与民族关系.阿勒泰新闻网.2007(10).

[5]鄂振辉.关于我国现行法律监督体制改革的探讨.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7(1).

[6]哈丽达·牙尔雅买买提.健全法律监督和制约机制,确保法律监督正确实施.重庆邮电学院学报.2000(2).

[7]刘民.强化法律监督能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青网.2007(9).

[8]孙谦.什么是法律监督.检察日报.2006(3).

[9]朱建璋.由普及法律知识到普及法律意识.法制网.2006(9).

[10]张英.如何加强新闻舆论监督.中国绿色时报.2001(4).

[11]苏晓宏.检察职能的现代化转型.同济大学出版社.2002(1).

[12]金波.论法律监督方式.检察长论坛.2005(2).

(马召伟 新疆塔里木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经济法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社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