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整理:行政法06级李小龙
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江苏徐州虽然不是想得最远,但毫无疑问走得已经够远,毕竟他们是把想法变成法条的第一个吃螃蟹者。此前不久,有人建议修改刑法,对人肉搜索追究刑事责任。一石激起千层浪,但最终没有了下文。徐州立法的效力不过局限于弹丸之地,但它毕竟使禁止人肉搜索的主张登堂入室成为了地方法规,或利或弊,其象征意义都不容小觑。
对此各方评论不一:
江苏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
时间:2009-01-19 10:17来源: (本文来源:东方网 作者:于英杰)
江苏省人大18日通过《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
东方网1月19日报道 不得公开他人信息资料,不得攻击他人系统,网吧实行实名登记……昨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该条例对计算机安全等级管理、保护措施、禁止性的行为、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尽规定,特别是对近来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该条例明确“说不”。
“人肉搜索”其实就是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或单位信息的行为,而这些信息往往涉及个人隐私,一旦触及这个层面,就违反了法律。
江苏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根据国家民法、行政法、刑法的规定,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这里,个人隐私就是关于个人的有关信息,包括个人尤其是女性的年龄,个人或家庭财产及构成,收入状况,住所,任职单位的待遇等等。特别是人际交往,在当下往往成为“人肉搜索”的目标。“散布这些就是违法的。”
根据这一条例,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一些违法的单位,还可能面临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的处罚。
条例还规定,向公众提供上网服务的网吧、宾馆等场所,应当安装国家规定的安全系统,对上网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并记录有关的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保存期间不得删除或更改。一旦违反,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扬子晚报)
不要封杀了人肉搜索反腐的一面
时间:2009-01-19 15:11来源:天山网 作者:高祥
据报道,江苏省人大通过了《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
江苏省人大本着保护个人隐私的积极态度,及时、鲜明、高效地出台了相关条例,说明他们对人肉搜索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深恶痛绝的,坚决不能容忍人肉的事件在江苏的地盘上出现。社会上对于人肉搜索的态度历来是褒贬不一,江苏人大在这个问题上显然采取了一刀切的态度,那就是人肉搜索是个影响社会和谐“毒瘤”,对待人肉搜索必须“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
《条例》制定的初衷是好的,毕竟谁也不愿意把自己的隐私“晒”出来。在个人隐私受到恶意侵害(条例亦明确规定泄露女性年龄也要受到处罚)时,条例显然能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然而,这部滴水不漏、臻于至善的条例似乎也“枪毙”了人肉搜索的积极的一面,那就是堵死了一条网络反腐的渠道。
纵观2008年,人肉搜索并非一无是处,而且凭着网络的舆论力量惩处了一批骄横霸道的官员,揭开了一些不为人知的灰幕。比如林嘉祥(海事局书记)猥亵女童,周久耕(房管局长)抽天价烟,网友魑魅魍魉公开的公务员公费旅游清单等等不胜枚举。如果不是这些网民的仗义执言,敢于公开那些躲躲藏藏的幕后真相,事情会得到公正的解决吗?正是由于一些部门的不作为,网民对社会判罚尺度的失望,人们才会另辟蹊径,寻求网络力量,求助于舆论的影响。对于人肉搜索的盛行,其实也反映出,在正常的诉求途径中,事件得不到监督部门应有的重视和及时的处理。
相信大多数的网民并不是爱嚼舌头的长舌妇,无端地去公布他人信息资料。对那些利用人肉搜索恶意诽谤、造谣生非的人,网民是有判断能力的。而且那些利用人肉搜索妄图出名得利的人,网民一向是嗤之以鼻,不予理睬的。譬如山西煤老板为女儿招亲的炒作。
不难看出,有些人很欢迎人肉搜索,有些人却战战兢兢地很怕人肉搜索。作为普通的小百姓,很难当上人肉搜索中的主角。而那些损害群众利益的人或事才会是搜索中的焦点。阴暗一角的他们,自然会很怕被曝光。尤其是某些拿着人民俸禄、做着丑恶勾当的贪官腐吏奸商们,或许他们能买通关系,摆平法律,但他们是摆不平群众监督和网民的“人肉”的。
江苏出台的《条例》虽然是为了保护所有人的隐私不受侵犯。但可否能“网开一面”,不要堵住网民们正义的发声,闭塞了一条反腐的新途径。
立法禁止人肉搜索到底害怕搜索到什么
时间:2009-01-19 15:13来源:天山网 作者:毕文章
什么是人肉搜索?顾名思义,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它符合与时俱进的要求;它符合改革开放的精神;它符合以人为本的宗旨。然而,江苏徐州市却立法禁止人肉搜索,这简直是高粱杆上结茄子——不可思议。
《扬子晚报》
徐州市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是狗戴嚼子——胡勒。人肉搜索可以从海底下找出一滴水,可以从高山上找到一粒沙,帮助网友排忧解难。这种精神正是维护社会正义所必不可少的有效手段。汶川发生大地震以后,人肉搜索跨越时间、空间的限制,协助了多少灾区的群众获得信息使得亲友团聚呢?
徐州市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是狗咬羊皮——胡扯。当法律无能为力的时候,人肉搜索就是最好的道德武器,有助于提高社会公德,维护操守;同时各地网友联动,全社会监督,拓宽了道德谴责的途径。在周正龙、周久耕、林嘉祥等事件中,人肉搜索起到了匡扶正义,惩恶扬善的作用。
徐州市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是狗玩棒子——胡轮。人肉搜索用得最广泛、最能体现威力的当属“网侦”们对网络热门事件当事人的“扒皮”行动。从网络虐猫事件到海艺学生虐师事件,从女白领的“死亡博客”到“赤裸特工”事件,人肉搜索每一次都能把当事人的真实个人资料“扒”得一览无余。这实在是痛快淋漓,大快人心。
一般来说,人肉搜索的起因是一起事件,这些事件可能是犯罪行为,如撞人后逃逸等等;也可能是不违反法律,但为主流道德观所憎恶的行为,如丈夫婚外恋导致妻子自杀等等。窃以为,人肉搜索是民主监督在信息时代的新型表现方式,它能够让丑恶行径无处遁形,原形毕露。应该肯定,值得推广。
古人云:“人无完人,金无足赤。”诚然,人肉搜索目前普遍存在着过火现象,尤其是它与恶骂、骚扰等行为结合起来,的确是美中不足。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对国内所有提供人肉搜索服务的网站严格要求,加强管理,让它们在服务条款中严格界定属于威胁、中伤、诽谤、猥亵或其它有悖道德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使得人肉搜索朝着健康方向发展,服务群众,造福人民。
评论:立法需要厘清“人肉搜索”边界而非禁止
应该说,徐州该项条例的出台,“一不小心”走在了《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前面。去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便因为“死亡博客”事件而拟对人肉搜索做出具体规定。结合具体的公共事件进行分析不难发现,我们在为周久耕事件见证网络监督 “低成本,高效率”欢呼的时候,“死亡博客”事件当事人诉讼网站侵犯隐私权、名誉权而胜诉的事实,其实是为我们思考人肉搜索边界问题提供了难得的实例。
由周久耕事件和“死亡博客”事件正反方面的典型案例,我们最容易想到的,还是前不久网民自发制订的“人肉搜索公约”。据称,制订该公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网络道德意识,加深大众对人肉搜索正确定义的理解,并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在定义人肉搜索的边界时,该公约为约束人肉搜索的负面影响,有“以网络道德为准绳,尽量不参与搜索他人隐私”、“对他人暴露隐私尽力保护,保证不在公共场所公布他人隐私”等规定。但为了不损害人肉搜索在网络监督方面的重要价值,公约又说明:“对于涉及 ‘贪污、腐败’、‘惩恶扬善’可以不受第三、四条的约束”。
有论者在谈到立法规范人肉搜索时认为,如果有官员财产公开申报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兜底保证,那么,侵权责任法草案就没必要单独开辟章节,对人肉搜索边界做出规范。这样说当然没有问题。但问题的关键是,在兜底的法律并没有完备之前,立法对人肉搜索边界进行规范,是正当其时的务实举措,不宜将这种做法简单视为越俎代庖。
原因很简单,对人肉搜索立法规范,问题的关键,不是由哪些法律多角度、全方位规范的问题,而是,对人肉搜索边界的规范,能否像“人肉搜索公约”那样,全面明晰地厘清其边界,肯定其正面的价值和意义;不是像徐州市出台的条例那样,打着保护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旗号,貌似公正公允,实则将人肉搜索武断定性,全面禁止和否定。
具体到如何厘清人肉搜索的边界,则是立法层面的技术问题。结合之前的公共事件,以及那个看起来并不全面、成熟的“人肉搜索公约”,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界定其边界,并不是件困难的事。目前,问题的关键在于,立法部门在考虑人肉搜索边界问题时,要综合考虑多方的意见和建议,不能简单地以保护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名义,否定人肉搜索在当前阶段之于反腐等方面的积极意义。
具体说就是,法律法规在厘清人肉搜索边界时,一方面,既能约束参与人肉搜索的公众,能够把握好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自觉尊重当事人的各种公民权益。如果超越了这种合理的边界,法律之剑能够对他们的行为进行正当干预。另一方面,对于人肉搜索在反腐等方面有益的部分,法律法规不能以各种名义简单打压,抹煞其正面价值。简单的例证就是,网络举报和网络征集线索,都应该归为人肉搜索积极层面的价值。一句话,如何立法厘清人肉搜索的边界,考验着相关立法部门的能力和智慧——但前提是,决不能像徐州市出台的条例那样,简单禁止。(李记)
人肉搜索:法制与法制环境的困惑
《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根据这一条例,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扬子晚报》1月19日)
因为“有法可依”,“人肉搜索”行为在徐州市境内,会有所收敛。不过,地方性 法规的属性,使徐州地区以外喜好“人肉搜索”的人们,依然能在网络表达自己的情感倾斜,而且,即便徐州对“人肉搜索”说不,但并不妨碍当地网民用其他形式传递信息,将不便在徐州地区公布的“人肉信息”,由外地网民在外地公布出来。如此看来,法规貌似强大,在网络时代,BUG百出。
当然,于法制而言,公布任何未经本人允许的个人隐私,不论在哪种法律体系之下,都有违法之嫌。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徐州的立法,并无不当之处,甚至是对法制的完善作出的值得肯定的举措。在法制社会,完善法制本应获得叫好,但此举却引起舆论特别是网络声音的反弹,不得不让人对法制和法制环境产生困惑。
“人肉搜索”在国内的历史并不长。从其诞生之日起,这把双刃剑就既伤害了部分公民的个人权益,又挑开了蒙在极少权势人物丑恶嘴脸上的面纱。特别是在通过常规渠道不可得的情况下,公众只好利用网络的强大力量,用自己的方式,行使本可通过正常途径完成的监督权利。纵观近年特别是2008年以来的几宗备受关注的案件,“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成为主要的获证渠道。所以,禁止“人肉搜索”引起强烈反弹,也就不足为怪了。
与此相对应的是,
法制的好处自不待言,谁都渴望过有法律保障的平静日子。但现在公众宁可牺牲法制进程,也要获得短暂的快感,除去法制观念与普法成果报告并不一致以外,还说明法制环境遭遇破坏。这一点,从日前网友自发组织制订的“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就可以看出来。在该“公约”中,要求“网友以网络道德为准绳,尽量不参与搜索他人隐私、对他人暴露隐私尽力保护,保证不在公共场所公布他人隐私”。但紧接着,又特别说明“对于涉及‘贪污、腐败’、‘惩恶扬善’可以不受前两条的约束”。这种自相矛盾与公约概念相冲突的条款对立性的存在,就已经完全显现出公众渴求法制却自觉远离法制的困惑与无奈。
谁是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的受益者 2009年01月21日 09:54:38 来源:检察日报
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江苏徐州虽然不是想得最远,但毫无疑问走得已经够远,毕竟他们是把想法变成法条的第一个吃螃蟹者。此前不久,有人建议修改刑法,对人肉搜索追究刑事责任。一石激起千层浪,但最终没有了下文。徐州立法的效力不过局限于弹丸之地,但它毕竟使禁止人肉搜索的主张登堂入室成为了地方法规,或利或弊,其象征意义都不容小觑。
“人肉搜索”听起来让人紧张,其实不过是“人工搜索”的另一种广为流传的说法。计算机网络普及以来,人们的搜索一直依赖于机器搜索,无论我们怎样对科技的进步抱有信心,至少于当下来说,机器搜索的效果是有限的。搜索的升级,是机器搜索与人工搜索的结合,这样网络不仅串联了更多的机器而且整合了更多的人,搜索的威力一下子完成了惊人的飞跃。这就是人肉搜索的全部实质,它是一种工具,一种人机结合的搜索方式,本身并不存在善恶美丑。
人肉搜索的恶名很大程度上来自几个网络通缉一类的案例,在这些案例中,由于部分网友不够自制的行为,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确实受到了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说,人肉搜索确实有需要注意和改进的地方。年初出现在各大论坛上的《人肉搜索自律公约》,不妨视做网友们的自我约束和人肉搜索的自我完善。但无论如何,作为一种工具的人肉搜索不应当被粗暴地禁止,就如同有人利用QQ或短信进行诈骗犯罪,但我们并没有立法禁止QQ或短信一样。
更为重要的是,仅从客观效果而言,人肉搜索在网络反腐方面的积极作用,远远大于它在侵犯隐私方面的瑕疵。而且,这种可喜的转变还在进一步扩大之中。前不久发生于江苏南京的周久耕事件,体现的正是人肉搜索在反腐败方面的巨大威力。如果没有网友的搜索与举报,没有网络传播的不可遏制的影响力,这位前区房产局长抽天价烟、戴奢侈表的“隐私”,可能永远无法让执纪部门知道。而一个问题官员,也将永远心安理得地尸位素餐。
在网络举报中,当然也涉及披露他人信息的问题。关键在于,官员的行为、举动、收入等信息,不一定能够作为隐私而受到法律保护。这就决定了人肉搜索在网络反腐过程中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而不能不加区分地痛下杀手。徐州立法对人肉搜索说不,其实质恰恰是不管不顾地禁止了包括举报在内的一切公布信息的行为。可以肯定,如果早有这样的规定在,则周久耕必然不会丢官。而徐州本地的那位被网友举报下台的区委书记董锋,也必将继续着他的“一夫两妻制”美梦。
一刀切地禁止人肉搜索,不仅严严实实地关闭了网络反腐的大门,而且谁将从中受益却是不言而喻。(周东飞)
各方人士解读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
“我们的立法没有全盘禁止'人肉搜索',请媒体给予客观解读”.
该法规第1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系统实施行为”中,禁止“未经允许,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第19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复制、传播信息”行为中,禁止“散布他人隐私,或者侮辱、诽谤、恐吓他人 ”.相应地,法律责任中规定,违反上述行为的,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严重的,可以给予6 个月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许可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处罚.
对“人肉搜索”,并没有简单地禁止
省人大和徐州市有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都对记者说:徐州立法没有简单地禁止“人肉搜索”.
徐州市人大有关人士对记者说,法规在禁止行为之前加了一个前置条件“未经允许”,这表示本条款保护的是普通公民合法行为的隐私权.法律允许的举报贪官、揭露丑恶现象,就不在这一范围.比如,2008年,前徐州泉山区委书记董峰的落马,就最先是网络举报,之后引起有关方面关注,再遭到纪委查处并被检方起诉. 对这样的“人肉搜索”,不在法律禁止之内.
记者了解到,在徐州之前,广东、重庆、杭州都已对非法公开他人信息等有了立法约束,规定大致相同.
江苏正在为《侵权责任法(草案)》征求意见
南京著名律师崔武说,人肉搜索既有“道德审判”的一面,也有“网络暴政”的一面.它在反腐败、反社会丑恶现象等方面起到了维护社会正义良知的作用,不过, 一些极端案例时常出现,引起了很多人的担心.立法工作如果处理得不好,有可能将小孩和脏水一起泼出去.现在,对侵权行为尤其是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各种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因而,迫切问题是如何完善法律,尤其是把一些法律条文进行整合,并且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释,才能更好地规范“人肉搜索”.
崔武律师所言“法律整合”在全国人大已经启动.《侵权责任法(草案)》2008年12月已经提交一审.针对“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等网络侵权情况, 《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一审的同时,2008年12月18日,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网站承担责任,也印证了草案规定.
记者从省人大法工委获悉,目前,《草案》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省人大将在江苏范围内为其征求意见,3月中旬反馈给全国人大.
遭过度搜索可提起民事诉讼
对官员进行“人肉搜索”是去年的一大热点.那么,官员、公众人物有没有隐私?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太高对记者说,我国法律尚未确定“隐私权”概念,但是相关内容,在宪法、刑法、民法通则中都有规定.徐州的立法是从行政管制的角度进行规定,是有积极意义的.
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认为,公众人物是没有隐私的,作为公众人物的代价之一,就是牺牲隐私.王太高认为,目前的法律允许公众对腐败现象、社会丑恶现象的揭发和披露,这在“人肉搜索”中同样适用.
王太高认为,“人肉搜索”应当有度.即便是违法违纪官员,也有人格尊严.当网络对其与违法违纪行为无关的隐私进行过度曝光时,他们也可以依照民法有关名誉权的规定,进行民事诉讼.
(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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