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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市•救谁•谁救•咋救

  •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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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市·救谁·谁救·咋救

资料收集与整理:张力(行政法学院06级)

2006,中国的房地产问题成为中国人和关心中国的外国人的全民话题。轰轰烈烈的震动国内外市场的房地产宏观调控,也让久已搅动人心的房地产市场成为各类国内外经济问题交汇最集中、反映最多元化、博弈最激烈的一个战场。无疑,这场战争,房地产商还是获得了最后的胜利。不论是0635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发展经济适用房,调整房价;还是06517颁布的“国六条”;抑或是“国六条”诞生后十一天发布的细化量则“国十五条”,都没能遏制住房地产市场越涨越买的趋势。

2007,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依旧呈现出了“政府调控声声紧,房价依旧笑春声”的“大跃进”势头。

2008,房地产市场伴随07年房价疯涨后的退潮,高位萎缩态势进一步明显,不时传来开发商破产、倒闭的声音。各地方政府针对房地产市场的救市政策陆续出台,如西安、南京、杭州、上海、郑州等18个城市。但这些政策的颁布与实施究竟能否给房地产的冬天带来曙光?究竟能否在改革开放三十年的08年给房地产乃至全球金融危机下的中国经济带来新的契机?我们试目以待。。。

200894西安市政府出台《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市民购买商品住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意见》规定,200894起至20091231,对购房户按购房款总额,分1.5%1%0.5%三个等级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

其中,购买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或购买144平方米以下二手住房的,购房户按购房款总额的1.5%享受政府财政补贴;购买90平方米-144平方米商品住房,购房户按购房款总额的1%享受政府财政补贴;购买144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的,购房户按购房款总额的0.5%享受政府财政补贴。

此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家庭收入标准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原标准是全年家庭总收入不超过33200元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将收入标准调整为按家庭人均收入计算,即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西安还加大了对房产开发企业城建费用支持力度。对于商品房项目,在2009630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开工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150/平方米基础上减免35/平方米。

2008919南京市救市新政出台 买房政府贴钱!

南京《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住房消费环境

  (一)根据南京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普通商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标准,合理认定二手住房交易税收征收时点,进一步降低居民购买和转让房屋过程中的税收负担。(主要责任部门: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

  (二)对首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购房改善自身住房条件的购房者,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主要责任部门: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房产局)

  (三)抓紧研究并适时出台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省内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政策。支持市民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商品房。(主要责任部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四)进一步落实房改政策,加大住房补贴的发放力度。在2008101日至2009930日期间,凡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给予房款总额1%的补贴;凡购买90—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给予房款总额0.5%的补贴。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在办理产权证时发放。(主要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房产局)

  (五)进一步加强卖旧买新税费抵扣政策的执行力度,确保将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主要责任部门: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

  (六)加快协调处理房改房、拆迁安置房产权办理中的各类遗留问题,鼓励房改房、拆迁安置房上市流通。(主要责任部门: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房产局)

  (七)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优先落实建设用地和资金,优化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和中低价商品房规划选址和配套设施建设,全力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拆迁户安置及特殊人才引进等住房需求。(主要责任部门:市建委、市房产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

  (八)加快推进危旧房片区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工程,落实长效管理,不断改善和提升老城区人民群众居住品质。(主要责任部门:各区政府、市建委、市房产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二、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

  (九)加大对房地产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力度,积极探索开展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集合信托、在建工程抵押等业务,推进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开发建设,支持经营管理和企业信誉好的开发企业发展壮大。积极拓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全力保障个人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主要责任部门: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十)对参与会展、金融、研发中心、软件外包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开发,或为现代服务业项目配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享受《关于落实省、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政策任务分解的意见》(宁政办发〔2005116号)中的有关优惠政策。(主要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十一)在2009930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缓交或分期缴纳开发涉及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等建设规费,最长可延期至办理销售许可证前。(主要责任部门:市建委、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十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主要责任部门: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

  (十三)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走联合开发之路,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在建项目因资金问题与其他企业联合建设的,可以缓交相关市权规费。(主要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

  三、进一步优化行政管理服务环境

  (十四)进一步优化土地管理政策。根据南京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推出的节奏、数量、结构和价格。适当调整出让土地规模,不断优化土地出让条件,加大土地招商力度,吸引有实力的开发企业参与开发建设。在坚持净地出让的基础上,对危旧房改造、企业搬迁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允许采取毛挂净交的方式出让。对因特殊原因无法交付或不具备全面开发条件的已出让地块,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适当顺延开、竣工时间,并根据建设规模、进度情况分期或延缓缴纳土地出让金。(主要责任部门: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

  (十五)加大河西新城、江宁新市区、江北新市区和仙林新市区公共配套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力度,不断提升新住宅片区的交通、教育、医疗和商业等配套水平。(主要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

  (十六)取消商品房一套一价管理方式。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遏制开发企业非理性价格行为,严肃查处少数开发企业虚假广告等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要责任部门: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建委、市房产局)

  (十七)加强对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商品房预售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主要责任部门: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房产局)

  (十八)根据住房建设规划,进一步优化我市住房供应的总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在满足整体规划的条件下,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应市场需要,调整房屋的套型结构。在建项目经批准后,可对房屋套型设计作必要调整。(主要责任部门:市规划局、市国土局)

  (十九)进一步简化房地产开发领域的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帮助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合法拆迁和水、电、气配套等矛盾问题,进一步改善房地产开发环境。(主要责任部门: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市市政公用局)

  (二十)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和市场趋势分析,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健全房地产市场的预警预报机制。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涉房矛盾纠纷处置力度,加强对房地产领域的宣传规范和舆论引导。(主要责任部门:各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建委、市房产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意见适用于南京市区,高淳县、溧水县可参照执行本意见。

20081014杭州市人民政府出台若干意见 ,促进杭州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我市出台了《关于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促进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

《意见》明确:将购房入户政策实施范围由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钱江新城区域扩大到上城、下城、西湖、江干、拱墅区等区域。购房者为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不含境外人员),在上城区内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达100万元以上(100万元),或在下城、西湖、江干、拱墅区内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达80万元以上(80万元)的,经市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办理l(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杭州市区户籍。具体操作办法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6)规定执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钱江新城的购房入户政策仍按原政策执行)

《意见》明确: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 0万元提高到6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男60岁、女55岁调整为男65岁、女60岁。同时,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购买商品房首付款比例由3 0%降低至2 0%;职工首套贷款购买的商品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可按相应额度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另外,允许杭州区、县()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鼓励职工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

《意见》明确: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l 23 1日止,对个人购买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内普通商品房的,实行契税、印花税补贴,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所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实行存量房交易税收补贴,在上述期限和范围内买卖个人普通住房的,买卖双方(均为个人)缴纳的税收收入根据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对上述期限和范围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和普通存量住房的购房者,全额暂停征收其房产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权属调查费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售自住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内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收取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对一户家庭中年满l 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二、优化房地产业的投资发展环境

《意见》明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可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对部分公开出让的房地产经营性用地,经批准后可视情调整出让价款的支付时间;对部分已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受让人支付绝大部分地价款后,可办理交地手续,并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动工建设;对按期动工确有困难的房地产企业,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

《意见》明确:对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特别是价款超5亿元的地块,可适当放宽地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 同时,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时预收的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可延至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可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证》时收取;对涉及房地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按市政府规定要求暂停征收。

《意见》鼓励房地产企业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进节能减排。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按规定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意见》鼓励银行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增加有效的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正常合理的信贷需求;及时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提高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应变能力,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同时,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虚假广告等行为。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加强对法律法规以及购房和购房投资风险等知识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另外,《意见》鼓励在征地拆迁中,实行货币化安置,以节约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为早日实现"房等人"的目标,在价格合理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可购买中低价位的商品住房作为拆迁安置房房源。

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创造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

()调整购房入户政策。购房入户政策实施范围由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钱江新城区域扩大到上城、下城、西湖、江干、拱墅区等区域。购房者为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不含境外人员),在上城区内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达1OO万元以上(100万元),或在下城、西湖、江干、拱墅区内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达80万元以上(80万元)的,经市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办理1(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杭州市区户籍。具体操作办法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 006 ] 6)规定执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钱江新城的购房入户政策仍按原政策执行。

()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男6 O岁、女55岁调整为男65岁、女6O岁。

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购买商品房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职工首套贷款购买的商品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可按相应额度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允许杭州区、县()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鼓励职工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

()实行购买商品房契税、印花税补贴。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 0091 23 1日止,对个人购买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内普通商品房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所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实行存量房交易税收补贴。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1231止,对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买卖个人普通住房的,买卖双方(均为个人)缴纳的税收收入根据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简化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手续。对出售自住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内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收取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明确界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对象。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 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暂停征收房产登记等相关收费。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 0091 23 1日止,对购买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普通商品住房和普通存量住房的购房者,全额暂停征收其房产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权属调查费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鼓励推行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

()鼓励拆迁房货币化安置。在项目建设、征地拆迁中,鼓励实行货币化安置,节约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对原规划用于安置房建设的土地调整为公开出让土地的,其出让收入扣除规定的费用、资金后,返还各做地主体,用于拆迁安置土地的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九)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市级各部门、各城区做地主体,可根据需要,在价格合理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平的原则,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中低价位的商品住房,以增加拆迁安置房房源。

三、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十一)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十二)适度调整出让价款支付期限。对自200711至本《意见》下发之日期间已公开出让的房地产经营性用地,且受让人已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首期出让价款(包括定金)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调整《出让合同》约定的余下出让价款的支付时间,并由受让人承担相应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免交滞纳金,每期调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十三)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对自200711至本《意见》》下发之日期间已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且《出让合同》约定须在2009731前开工建设的,在受让人支付总地价款的70%后,可办理交地手续,相关部门凭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先行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动工建设,待受让人按批准的时限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再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对按期动工确有困难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增加不超过一年的开、竣工时间。

(十四)放宽新出让地块地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对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允许受让人在1 2个月内付清出让价款,对起价总额在5亿元以上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最高可达18个月;允许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 O日内应缴的首付出让价款(定金)调整至出让价款总额的10%。

(十五)缓缴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和人防易地建设费。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时预收的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延至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证》时收取。

(十六)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市级各职能部门及城区政府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同时,要认真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征收15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杭政函[2008]184)精神,确保涉及房地产的1 2个暂停征收项目落实到位【其中房管部门2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国土资源部门7项:征()地管理费、征地不可预见费、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三资企业)、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普通个人)、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普通单位)、土地登记特制证书工本费(单位)、土地登记特制证书工本费(个人);建设部门2 项: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质量监督费;人防部门1项:工程质量监督费】。

(十七)加大支持和监管力度。各金融机构、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力度。对拒绝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将对其通报批评,必要时依法进行查处。

(十八)鼓励房地产企业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进节能减排。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可享受研究开发费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

四、营造房地产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九)建立房地产市场分析机制。市实施"居者有其屋"工程领导小组应不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分析当前房地产形势,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

(二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政银企座谈会等方式,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银行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增加有效的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的正常合理信贷需求,有效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二十一)建立突发事件预案机制。制订针对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

(二十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提高企业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应对房地产形势变化的能力。

(二十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虚假广告等行为。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强对我市城市建设、城市发展和房地产发展前景的宣传,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以及购房和购房投资风险等知识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萧山区、余杭区可参照执行。

20081023,上海市政府出台14条房地产市场"救市"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实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五、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六、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七、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个人不负担个人所得税。

八、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至20%。对第一次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家庭,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每一借款人基本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从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元。

九、免收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住房登记费和个人买卖存量普通住房的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

十、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具体规定由房屋、规土、财政、税务等部门另行公布。

十一、继续加大中心城区旧区改造力度,重点对成片二级旧里以下房屋实施改造,拆、改、留并举,努力改善旧区居民住房条件。

十二、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通过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加大实物配租力度,扩大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范围,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十三、加强对市场信息和基础数据的整合、监测和分析,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企业市场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切实保障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四、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从紧经营性商品住房项目的土地供应。

本意见第一条至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时间执行;第六条至第九条、第十四条执行期限:从2008111日起至20091231日止。

2008年10月24郑州市政府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合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与消费,规范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完善宏观调控政策,调节房地产市场供应

  (一)进一步优化土地管理政策。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适度调整土地出让规模,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出让的节奏、数量、结构和价格,引导理性竞买土地。对于已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城市规划并具备地块分宗条件的,可在总平面方案审定前提下,经土地受让人申请,原批准人同意,签订有关补充协议,根据批准的宗地划分方案,可分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鼓励企业重组与项目合作。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允许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积极鼓励开发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等方式寻求合作伙伴,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避免出现问题楼盘。

  (三)科学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根据市场需求,科学确定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合理控制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在区域结构上,从严控制存量房较为集中地区的土地供应和商品房建设;在户型结构上,应以中低价位、中小户型的普通商品住房为主;在房屋类型结构上,鼓励商业地产的开发建设,发展楼宇经济。

  (四)加快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按照先安置、后开发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村民安置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力度,加快安置步伐。严格禁止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安置住房向社会出售。

  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扣除国家、省规定应上缴财政的部分和提取10%廉租住房建设基金外,其余部分以市人民政府补贴方式一次性拨付到区人民政府,用于该城中村改造规定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对于已批准的旧城改造项目,要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816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优惠政策,并抓紧组织实施。

  (五)加快消化存量商品住房。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市场待销和滞销住房的市场销售,减少存量商品住房的空置数量。鼓励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和住房保障需求,综合考虑区域、户型、价格等因素,优先购买市场上符合条件的已建成或在建普通商品住房作为拆迁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房源。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提升融资和消费能力

  (六)建立政府、银行与企业的沟通协调机制。搭建政、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资金困难,为企业进一步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在符合上级信贷综合收益率要求和收益覆盖风险原则下,对有效益、有市场、有信用的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向上争取信贷额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水平。稳步推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支持居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提升居民住房消费能力。

  (七)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40万元。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首付比例降至20%;购买二手住房的,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首付比例降至30%。职工购买改善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可申请相应额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鼓励职工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开展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业务,支持外地居民来郑购房。

  三、合理调整税费政策,促进房地产投资和消费

  (八)下调契税税率。自200811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九)实施二手房交易优惠政策。自2008111日起,二手房交易时,实行缴补分离,由市财政部门暂按应缴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市、区两级财政所得部分全额补贴。

  (十)缓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没有政策规定的坚决取消。

  对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劳保基金、墙改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在开发企业作出缓缴书面承诺后,延缓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四、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力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十一)确保完成住房保障规划目标。全面落实《郑州解决城市低收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008—2010年)(郑政办〔20081号)。大力筹措廉租住房实物房源,不断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加大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力度,逐步实现按需供应;积极推进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力度,对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形成有效供应;加快建立周转住房制度,不断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的居住条件;严格落实城中村改造项目中过渡性廉租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的配建比例,加快形成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

  五、防范风险,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十二)强化信贷管理。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资金管理,各商业银行积极履行项目资金封闭管理职责;加强诚信管理,实现各商业银行与房产管理系统信息共享,规范市场行为,防止住房贷款假按揭、假首付等现象的发生。

  (十三)加强商品房预售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加快建立健全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二手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和交易资金银行托管制度,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加大对小产权房的查处力度。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房和小产权房。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监察、规划、建设、市政执法、公安和房管等部门,对擅自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逐一清理,并依法严肃查处。

  (十五)建立健全房地产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和市场趋势分析,实时监控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活动,完善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必要干预,有效化解市场风险,维持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

  六、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十六)提高服务水平。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房地产开发领域的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对城中村、旧城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实行审批绿色通道,限时办结,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十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定期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引导广大住房消费者树立正确的住

除上述城市外,重庆、武汉、广州、沈阳、福州、厦门等地的救市政策也各有千秋。综合来看,这些地方政府的救市措施有不少共同点,比如加强对消费者购房需求的支持,在公积金贷款方面,延长贷款期限、降低首付比例;提供财政补贴;放宽购房入户等。另外,加强金融部门和税收部门对房地产业的支持,减轻房地产业的融资压力和成本压力。可以说,地方政府对房地产业来了程度不一的松绑。但救市与否,还要看中央政府的表态和调整方向。

2008108,国务院及央行出台了两项重要政策:暂免征收存款利息税,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及存款准备金率。

发改委副主任杜鹰16日对当前多省市提出的“救楼市”举措给予积极肯定,他说,部分城市采取的新措施是个利好消息。他透露,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和房地产市场的变化,进一步研究一些必要的、地方政府可调控范围内的政策,目的是保持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
央行行长周小川也于同日表示,中央政府可能需要进一步刺激国内需求,但同时也需要考虑哪些措施更有效。

我们应当看到,当前“救市”成功与否的根本,在于能否让百姓从“救市”中得利,或者说,让民生获益应为“救市”的唯一归宿。只有在这样一个前提之下,全国性房地产“救市”政策出台,才可能会让利益各方在前所未有的这场全球金融危机中“相互取暖”,“救市”才能真正成为民生、房地产业、房地产商和地方政府同舟共济的“诺亚方舟”。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则首先需要倾听民意、尊重民意。否则,所谓的“救市”,就注定仅仅是站在开发商和房地产业自身的立场和利益上做文章,所谓“救市”手段,只能是继续维护资本的高利润和房地产暴利的把戏,所谓的“救市”,就可能真的不幸被民意言中,成为救“房价”。


资料收集摘录自《新华网》《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