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商业信函被毁案:垄断下的信誉是靠不住的
案件重述:
原告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是一家利用秸秆生产新型轻质墙板的民营企业,每年有大量的商业信函发送到全国各地寻求合作。2002年3月26日,该公司与绵阳市邮政局签订了一份协议,将商函按0.26元一件交寄给商函公司。按合同要求,从当年4月至9月份,星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交给绵阳邮政局商函公司商函累计250多万件,单是支付邮费就有50多万元。然而,在此期间,星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效益却只有下降,该公司董事长周兴和对此感到十分疑惑。
经星河建材公司调查后发现,该公司的信函竟然被装成10多个麻袋堆放在绵阳市一家废品收购站。据收购站的老板说,这些信函都是由一个收荒匠雇了三轮车送来的。信封按废纸计算,每斤0.44元、估重为2500斤、估价为700元。再后来,星河公司又发现他们的信函被先后两次卖到废品收购站。在星河公司交寄给绵阳市邮政局总量为250余万封信函中,只有40多万份被邮发出去。
经调查,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6日判处毁弃邮件的绵阳市邮政局处理中心职工冯云波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2004年4月8日判处滥用职权、擅自下调邮资收费标准和违规跨地域经营邮政业务的绵阳邮政商函公司经理张道荣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星河公司于2003年3月20日向四川省高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省高院指定绵阳中院立案。2004年8月6日四川省绵阳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民事判决。该判决驳回原告四川星河公司对被告四川省邮政局、绵阳市邮政局索赔3000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并判本案件受理费160010元,其它诉讼费64000元,共224010元,由原告星河公司负担,并要求星河公司向绵阳市邮政局付清尚欠的57358.60元邮资费。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四川星河公司起诉和被告四川省邮政局、绵阳市邮政局的答辩,此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实际未发送的邮件数量、邮件的种类和未发送邮件的损失赔偿归责问题。在此次判决中,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将星河公司认为的22万封被卖废品站邮件认定为62970封,实际未寄出邮件数量认定为9533封,并认为星河公司交寄的250万封商业信函为“平常邮件”而非“给据邮件”,法院还认为本案原告所提诉讼请求中商业信函的成本损失和可期待利益损失部分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明确规定、欠缺合法性要件以及举证不足而不能成立。
对此星河公司不服,上诉到四川省高院。四川省高院审理认为,本案作为邮政企业与邮政用户之间因邮政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其设立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理当属邮政法调整的对象;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则适用于所有因民事、商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因此,本案应当首先适用特别法的有关规定,而该案适用的特别法邮政法没有规定的,才依照普通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川省高院继而认为,依据邮政法及相关规定,星河公司交寄信函应属平常邮件。同时,星河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能充分证明绵阳市邮政局未投递的信函数量达230余万封。由于星河公司交寄的商函系平常邮件,依照邮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星河公司要求邮政局承担3000万元损失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但是,邮政局应退还未寄出的9533封商函的邮资2478.58元。
专家点评:
上海政法学院任法学讲师李绍章在《“邮政信函被毁案”中的几个法律问题》中写道:本案的发生为我们思考我国邮政体制改革敲响了“警钟”。
法律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一)平常邮件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