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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尧村村民诉村委会案——全国首例村民状告村委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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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尧村村民诉村委会案——全国首例村民状告村委会案

案件重述

2002年,外商投资的象湖源公寓威尼斯花园徵用了南昌市青云谱镇所属的下尧村、丝网塘的大部分土地,镇政府为了安置被徵用土地的农民拆迁户,决定在本镇施尧村划出149亩的耕地来兴建象湖农民公寓,并按每人每亩人民币5万元给施尧村委会予以补偿。2002820,施尧村村委会召集土地承包户开了会,并宣读了补偿标准:被徵用的耕地按每亩3500元给予劳力安置补偿,另给予耕种户每亩500元的损失补偿。对这个补偿决定,许多村民强烈反对。

2003 4 7 , 村民熊件水等代表村民以诉讼代表人身份来到青云谱区法院 , 对村委会违反土地管理法制定的 土地征用补偿和从来没有依法公开村务、财务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提起了诉讼 , 要求施尧村村委会如期召开村民会议 , 公布财务、村务 , 并撤钳才委会做出的 " 象湖农民公寓 " 土地补偿决定。421,青云浦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同年519日,青云浦区法院以被告施尧村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是不合格的被告为由,村委会不是行政主体,不具有被告的资格,驳回了原告熊件水、熊永华、章和平、贺红雪的起诉。
村民们不服判决,又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但2003813,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止了村民诉村委会的案件。

专家点评

村民行政诉讼状告村委会,具有积极的意义。不单从立法上应尽快予以明确和完善,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在司法实务中也应准确把握社会公平原则,力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优质高效地发挥行政审判的社会职能。(《能否将村委会告上行政庭》新华网 2003-06-16

法律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