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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等诉公安分局行政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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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行政赔偿纠纷

【关键字】行政赔偿职务行为  适格当事人

【案情摘要】原告:杨某等人;被告: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

20049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原工作人员吕留生之姐吕秋玲与被害人李胜利因移动收费厅的转让问题发生纠纷,吕留生找到李立田,要求其帮忙教训李胜利。李立田遂安排吕留生购买一把刀,意图以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处罚李胜利。2004920上午9时许,根据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110”指挥中心指令,沙南分局七一路派出所原副所长冷飞带领民警孟军伟、张伞等到周口市人民路移动收费厅门前,将李胜利带到七一路派出所留置在该所值班室。当日中午,吕留生在周口市区憨牛拉面馆宴请冷飞、李立田、孟军伟、张伞等人。14时许,上述几人酒后回到七一路派出所,冷飞安排孟军伟、张伞、孟军伟等将李胜利带至该所3楼一办公室内,由李立田、吕留生、冷飞、孟军伟、张伞等人对李胜利实施殴打并将李胜利打昏。后为毁灭罪证,李立田、吕留生、冷飞、张伞等人密谋后将李胜利从该所办公楼扔下,试图造成李胜利跳楼自杀的假象。李胜利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胜利系高处坠落死亡。

【裁判】

法院一审判决:沙南分局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抚养费共计610911元。

【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公安民警滥用职权致人死亡,原告提起行政赔偿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故在分析本案时,需要从以下几个层次梳理线索。

第一个层次,行政赔偿责任的认定,亦即是否符合国家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所谓行政赔偿,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三)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者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由此条可知,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行政主体、行政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四个部分构成。

    行政主体是指执行行政职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中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如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与地方行政机关(如地方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则既包括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受上述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本案中,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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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田、冷飞、孟军伟等人是七一路派出所原民警,具有行使行政行为的职权,符合行政赔偿构成的行政主体要件;所谓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它是行政赔偿责任中最根本的构成要件。违法包括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等。执行职务的范围既包括职务行为本身的行为,亦包括与职务有关连而不可分的行为。本案中,留置被害人李胜利的地点是公安机关(派出所),传唤理由是李胜利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这一切足以说明冷飞等人将李胜利传唤到派出所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在派出所内,冷飞等人对被害人李胜利实施殴打并将其打昏,而后扔下办公楼致死,符合行政赔偿构成的行政违法行为要件;确立行政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因此,损害后果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根据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损害仅指物质损害与直接损害,而不含精神损害与间接损害。本案中,被害人李胜利已经死亡,是事实上的直接损害,也是物质损害,符合行政赔偿责任的损害后果要件;因果关系是连接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与前提。如果缺少这种因果关系,则行为人就无义务对损害后果负责。我国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中的的因果关系是采用直接因果关系,即指行为与结果间存在着逻辑上的直接关系,其中行为并不要求是结果的必然的或根本原因,但应是导致结果发生的一个较近的原因,至于其关联性紧密程度,则完全要依据案情来决定。本案中,冷飞等人所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符合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要件。

所以,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七一路派出所原民警李立田、冷飞、孟军伟等人滥用职权,致使被害人李胜利死亡的行为,依法引发行政赔偿责任,符合行政赔偿责任的追究的构成要件。

第二个层次,原告杨念秀、周影霞、李惠中,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是否为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行政赔偿的当事人包括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指有权要求赔偿的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我国《国家赔偿法》第6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本案中,被害人李胜利已经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本案的原告,三人分别是被害人的母亲、妻子和女儿,均是其继承人,因而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冷飞等人原是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七一路派出所民警,但是,由于派出所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独立的行政机关,其责任由其派出机关承担,即由沙南分局承担责任后果,因而沙南分局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所以,原告杨念秀、周影霞、李惠中,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第三个层次,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如何认定并且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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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中院认定,在七一路派出所原民警冷飞等人滥用职权,对被害人李胜利进行殴打并将其打昏后从楼上推下致死一案中,沙南分局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对于赔偿金的确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三)项,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应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29229×20年,计584580元,被抚养人的抚养费8777 ×15 ÷5 人,计26331 元,计26331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610911元。故法院判定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抚养费共计610911元。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滥用行政职权一直以来都是中国行政体制方面的软肋,权利的滥用也是腐败的来源,作为本应为人民谋福利的机关,本案中被告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却利用自身职权导致了一场命案,不得不说令人发指。总体来说,杜绝权力的滥用,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首先,保证决策的集体讨论和决议是保证权利的分散性的重要措施,对于权力的所有者来说,应当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的民众观念,作出涉及限制民众权利的决定时要慎重,同时形成内部的制约机制。

2、其次,加强外部监督机制,可以采取向外公布权力清单的方式让执法主体和公民知晓执法的内容包括哪些,各自的权利(权力)界限在哪,部门应尽职责为何,越权或者权利滥用会导致怎样的结果等,加强公民对自身权利的明晰度和维权的方式等。同时应当加强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形成严密的外部制约机制。

3、最后,从同级部门之间的关系来讲,公检法三家之间应当形成良好的制约链,可以通过奖励举报以及严惩包庇双管齐下的方式来消除现有的部门之间共同谋私的现象。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3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6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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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7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