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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动态

第十五届海峡两岸行政法学学术研讨会综述

  • 来源:西北行政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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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1415,第十五届海峡两岸行政法学学术研讨会在历史文化名城宁波市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由宁波大学法学院、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和奉化市人民政府承办,共有包括来自我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一百一十余位行政法学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

在开幕式上,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首先回顾了海峡两岸行政法学学术研讨会的成立初衷,并肯定了该研讨会成立16年来对海峡两岸行政法学理论及实务发展所起到的推动作用。最后,应松年教授对本次会议的两个选题做了详细解释,并期望本次研讨会能够为我国行政合同和行政程序法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帮助。台湾前司法院院长、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翁岳生教授在致辞中谈到,行政法是在宪法之下规制行政权的法,行政法学者要帮助行政机关达成目的,达致公平公正。同时,大家也要对我们悠久的历史文化有信心,但也不要排斥对外国有益经验的借鉴。基地主任王周户教授针对目前公私合力背景下行政程序的变革和走向问题谈了自己的观点。

研讨阶段的主题具体包括行政合同的基础理论行政程序法的最新发展两个方面,两岸专家学者们围绕会议主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

关于行政合同的基础理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杨解君教授在题为《中国大陆行政合同的纠纷解决:现状、问题与选择》的报告中指出,从现行立法的规定来看,立法主要针对的是特定领域的行政合同,设定的形式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实践中,行政合同纠纷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违约与行政相对人违约而导致的纠纷两种情况。有关行政合同纠纷解决的途径及办法,目前在立法上尚无统一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亦是相互冲突,实务操作也是各行其是。报告提出了五种可供选择解决行政合同纠纷的方式。最后,提出如下三点主张,一是从立法上统一规范行政合同及其纠纷解决机制,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合同案件作出统一而明确的司法解释,三是在行政合同理论研究上实行公私法的融通研究。

河海大学法学院邢鸿飞教授的报告题目是《行政契约与权力理性》,他认为传统的行政契约制度研究往往局限于行政法学的范畴体系,缺少了法理念与政治哲学层面的审视,有必要从权力理性的角度对行政契约制度进行再思考。权力理性是行政契约制度的基本价值追求。将契约行政引入公法领域,有助于形成政府与公民、国家与社会、权力与权利之间的良性互动。权力的分配与行使需要一个合理的分化和建制,通过这种合理的分化过程、程序与制度,使得权力的效能得以最优化。

中正大学法律学系江嘉琪副教授从宏观上做了题为《台湾行政契约法制之建构与发展》的报告,该报告指出我国台湾地区理论界对行政契约的认知经历了否定接受普遍承认的过程,行政程序法制定之前,行政实务上已有实质的行政契约存在,但由于行政契约既非行政处分又非私法性质,司法判决确认为行政契约的案例极少,导致行政契约案件陷入救济无门的窘境。

台北大学公共行政暨政策学系刘如慧助理教授则从微观的角度,做了《土地或房屋征收相关协议与征收补偿问题之研究》的专题报告。该报告采取了比较法研究方式,对我国大陆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国台湾地区土地征收条例及德国的《联邦建设法》进行了分析比较。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问题:一是征收相关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司法救济。二是征收补偿的种类、范围与计算等实质问题。

关于行政程序法的最新发展

浙江大学法学院章剑生教授做了题为《中国大陆行政程序法的塑成——基于学理与立法之间互动的一个历史观察(1983—2013)》的报告。他以历史线性发展为视角,从学理发展和立法实践两个路径,对过去30年中国行政程序立法作了一个基本的描述。并对中国行政程序法塑成过程中学理与立法互动的重要性,以及这种互动的经验进行了分析。最后,该报告对我国大陆地区应当制定一部什么样的行政程序法作出了相关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王万华教授的报告题目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程序主义进路——兼论中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报告指出中国当前法治政府建设进路存在重内部机制、轻外部机制,重实体权限设定机制、轻程序规范机制,重事后救济和追责机制、轻过程规范机制的结构性缺陷,难以对在国家权力结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结构中都过于强大的行政权形成有效的规范制约。报告提出当前分散单行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难以满足法治政府建设进路转型的需要,应尽快从分散立法走向统一立法,尽早制定规范行政权的基本法《行政程序法》,确立并实现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的制度化,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条件下保障社会转型的顺利实现。

中原大学财经法律系傅玲静副教授的报告题目是《论德国行政程序法中程序瑕疵理论之建构与发展》,她通过对德国程序瑕疵理论发展的全面分析,以期对我国能够提供有益的借鉴经验。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在闭幕辞中首先肯定了本次研讨会所取得的丰硕成果。他指出本次会议具备了研讨会成功召开的三个要素:比较好的选题、参与者的积极投入、主持人的良好把握。随后他结合我国行政合同目前遇到的困境,论证了统一立法的必要性。针对行政程序法,马怀德会长认为,它既应该体现程序规则,也应当包含部分实体规则,以达到行政法总则的效果和作用,同时,除了约束和规范行政行为之外,我们更应该看到的是行政程序法在增强政府透明度、减少政府腐败、转变政府职能、加速行政效能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所具有积极的作用。